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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和 《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局 党组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2、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
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外树形象,内强素质,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明确人事劳动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权限和职责,规范执法行
为,追究违法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的制度体系。
第三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与执法责任分工负责制。
第四条局机关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局系统推行行政执法
责任制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执法责任
第五条人事劳动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是指局机关各科室依法行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的具体
行政行为,包括以下内容:
(一)依法对单位和个人遵守《公务员法》、《劳动法》及其它人事劳动社会保障法律、法
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人事劳动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改正,实
施行政处罚;
(二)依法对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理决定,包括审查、批准、许可、鉴定、发证等;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行为。
第六条人事法律制度由人事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人事劳动争议仲裁科、工资福利科
根据科室工作职责共同负责执行,国家劳动保障法律制度由劳动管理与监察科、社会保障科、
人事劳动争议仲裁科根据科室职责共同负责执行。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根据局行政的委托执行
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执法内容涉及几个职能科室的,按各科室职责分工执行,不得重复执法和相互推诱。有争
议的,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协调。
第七条局主要领导主持局行政执法工作。分管局长对分管线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各有关
科室负责人是行政执法的直接责任人。各岗位的行政执法人员是直接的执法责任人。各有关科
室应明确执法人员的分工,正确履行执法职责。
第八条行政相对人不服本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上级部门、县政府申请复议或向人民
法院起诉的,相关的职能科室承办应诉事务。局机关向社会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助有关科室
办理应诉工作。
第九条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追究的范围、责任的划分、责任承担的形式和追
究的程序,错案责任追究按照《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
第三章执法要求
第十条人事劳动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均以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
正式法律文书形成之前,必须经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以上领导逐级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建立执法公示制度。按照行政许可和政务公开的要求,职能科室和执法岗位的执
法依据、职责、程序、条件、时限、收费标准等必须向社会公布。对单位和公民的请示、申诉
、审批、鉴定、发证等事项的办理还应按照全程办事代理制的要求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的规定取得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执法活动中应佩戴相应有效的执法证件,并
向受监督者出示证件。
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不得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第十三条各职能科室和执法人员应当依法、高效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应该答复而不答复等应
当作为而不作为的情形:
(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超越管辖范围、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
的时限履行执法职责等应当作为而不依法作为的情形。
第十四条各职能科室和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二)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相对人以及唆使他人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相对人;
(三)侮辱人格或者变相侮辱人格;
(四)违法检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五)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裁决、行政处罚或者行政 强制措施;
(六)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规费收取标准,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刁难、勒索或者对抵制、检举、控告其违法行为的当事人
打击报复;
(八)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九)其他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得有下列弄虚作假、拘私枉法的行为:
(一)涂改、隐匿、伪造、毁灭、虚报浮夸、瞒报有关记录或者证据;
(二)出具虚假鉴定、勘验、评估结论;
(三)妨碍作证或者指使、支持他人作伪证:
(四)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故意遗漏相对人或者主要违法事实;
(五)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或者有关人员通风报信、泄露秘密:
(六)为牟取私利,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七)其他弄虚作假、拘私枉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费“收支两条线”、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
第四章执法监督与考核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工作接受县委、人大、政府、纪检以及社会的监督。局机关向社会各界
聘请行风建设监督员,定期征询行风监督员对我局行政执法工作的评议意见。
第十八条局机关每年对所属职能科室和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情况进行一次
考核。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简化程序,注重实效。
第十九条对职能科室行政执法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掌握和运用法律法规情况;
(二)履行岗位职责及达到工作标准的情况;
(三)遵守执法程序和工作制度情况:
(四)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情况;
(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
(六)依法行政工作中的创新与建树情况。
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核与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合进行,考核的内容应包括
法律素质、履行法定职责、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职能科室考核结果纳入《玉环县人事
劳动社会保障局绩效挂钩办法》。对考核结果优秀的行政执法人员由局机关给予表彰奖励。对
考核不合格的执法人员进行谈话戒勉、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
? 第一条为提高局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预防和减少行政执法错案的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错案,是指本系统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过失致使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以及其他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局机关成立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系统错案责任追究,人员组成由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对错案责任人的处理,由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局机关行文。
第五条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决定、行政确认、登记等行政行为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本办法追究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非职务行为,不属于本办法追究范围。本办法对错案责任追究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案件,都应对具体执法人员立案审查、追究:
(一)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责令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在终审判决前,撤销或者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撤回起诉的;
(三)被复议机关决定予以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责令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或者备案审查中发现是错案的;
(五)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和控告,经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第七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按下列规定追究:
(一)经审核或者批准后出现的错案,由于行政执法人员提出错误意见,而审核或者批准人员没有鉴别出来并予以纠正造成的,由审核或者批准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承担责任;由于行政执法人员隐瞒事实等原因致使审核或者批准人员失误造成的,由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由于审核或者批准人员改变行政执法人员的正确意见造成的,由审核或者批准人员承担责任。
(二)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造成的错案,主持研究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坚持或者支持错误意见的其他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错案的,不予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一)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规定不明确或者不一致的;
(二)因不可预见或者无法抗拒的原因造成错案的;
(三)由于当事人过错造成错案的:
(四)因执行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函复、通知等原因造成错案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九条对己确认的错案责任人,应根据错案后果、情节轻重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处理:
(一)属于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或者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错案,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责令其作出书面检讨;
(二)属于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错案,分别给予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暂停其行政执法活动,报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定;
(三)属于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错案,分别给予责任人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的处分,并收回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因执法错案需要给予当事人行政赔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相关责任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条凡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执法错案责任:
(一)由于轻微过失造成的错案,责任人能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二)行政执法错案发生后,责任人能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努力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三)有其他从轻情节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行政执法错案责任:
(一)全年累计出现3次以上(含3次)错案的;
(二)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三)属于直接故意的;
(四)行政执法错案发生后,伪造、涂改、毁坏证据,或者拒不纠正错误、阻挠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
(五)有其他从重情节的。
第十二条发现错案自错案发生之日起10日内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在错案报送备案之日起立案审查,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查终结,作出书面报告。情况复杂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20日。
审查终结之日起巧日内,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审议,作出决定。认为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发文通知错案责任人本人,并将处理决定抄送县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错案责任人对确认的错案责任及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局领导班子或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