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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教育局关于印发加强校长队伍建设意见(修订稿)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朗读

  各县属学校,镇乡中学、中心小学、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和新课程改革,加快名师名校长建设,不断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经研究,同意印发《玉环县教育局关于加强校长队伍建设的意见(修订稿)》,请各校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玉环县教育局关于加强校长队伍建设的意见

(修订稿)

  为了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加快名师名校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以满足社会发展对教育事业的需求,必须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管理水平高、事业心强的校长队伍,为此特制定本意见。

  一、校长任职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廉洁从教。

  2、有较广博的教育理论知识和专门学科知识,能按教育规律办事,熟悉学校管理业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尊重教师,尊重学生。

  3、有比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工作有创新精神,事业心强,工作积极主动。

  4、有实事求是、民主办学的工作作风,严于律已、宽于待人,善于营造团结和谐的工作环境。

  5、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

  (二)学历、资历

  1、高中校长: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高中及以上教师资格,在中学任教5年以上,具有中学一级及以上教师职务。

  2、初中校长:现任校长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新任校长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初中及以上教师资格,在中学任教5年以上,具有中学一级及以上教师职务。

  3、小学校长:现任校长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新任校长应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小学及以上教师资格,在中小学任教5年以上,具有小学高级或中学一级及以上教师职务。

  4、任正校长的,一般应有担任相应级别学校副校长的经历。

  (三)年龄

  校级领导任职年龄在52周岁以下,市级及以上名校长任职年龄可以放宽到55周岁。

  二、校长的主要职责

  校长在任职期间应该认真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循教育规律,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不断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2、全面负责学校工作。组织实施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积极参与学校教育教学全过程,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协调一致,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3、科学管理学校事务。不断完善学校管理制度,积极培养青年教师,充分发挥本校名教师和中青年教师的骨干带头作用,形成学校办学特色,不断提高学校办学的社会声誉。

4、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教育教学改革,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创造相应的条件,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学习的基本权利,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使学生生动活泼、积极主动地得到发展。

5、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干部政策。团结依靠广大教职工民主办学,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体制中的重要作用,依法维护教师的权利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6、担任学校本专业相关学科的教学工作。

  三、校长的主要职权

校长在学校管理工作中,拥有下列职权:

1、对学校行政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有决策权、指挥权。

2、推荐或协商本校副校级干部人选,任免本校中层干部。中心小学校长还拥有任免下属学校校长的职权。

3、合理设置学校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报县教育局审批后实行。

4、聘任和管理教职工。

5、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合理使用各项经费。

  四、校长的产生和免职、辞职

  (一)校长的产生

  1、建立校长后备干部队伍。通过考录和组织推荐教职工推荐等途径。建立一支适应各类各级学校的校长后备干部队伍。坚持新上任校长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并有计划地开展培训,使他们取得校长上岗资格。

  2、校长的产生主要形式有:聘任、委任、竞聘上岗。

  ①、聘任: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管理权限,对符合校长条件者由上级组织直接聘任为校长。

  ②、委任:校长在任期内,因各种原因免去职务后,上级组织根据工作需要,任命符合条件者为校长,任期一般至前任校长任职期满为止。

③、竞聘上岗: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范围内通过竞聘上岗的形式,公开选拔校长,对符合校长条件的优秀者,由上级组织聘任为校长。

  对新聘任和竞聘上岗的校长,实行任前公示和一年试用期制度。

(二)免职、辞职

校长在任期内一般不予变动,但如遇到特殊情况,应予免职或辞职。其形式有:免职、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

1、免职:因年龄到岗;或身体原因不能坚持工作;或在任期内发生不宜继续担任校长职务的情况,上级组织应予免职。

2、辞职:在任期内,校长因为自身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现职或难于履行职责,不适宜继续担任校长职务,由本人向上级组织提出辞职报告,经上级组织同意后,可以辞去校长职务。

3、引咎辞职:在任职期限内,任职学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校长应引咎辞职。

(1)学校出现重大政治事件;

(2)学校发生重大刑事案件;

(3)学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4)在学年度全校教职工民主评议中,评议校长不称职人数占实际参评教职工数的30%及以上,或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人数之和在40%及以上;

(5)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6)其他应引咎辞职的情况。

4、责令辞职:在任职期限内,校长应引咎辞职的,但本人不主动提出辞职,上级组织应责令其辞职,并免去校长职务。

  五、任期、交流和转岗

为了建立校长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管理体制,使校长队伍充满活力,实行校长任期、交流和转岗的制度。

1、任期:校长任职实行任期制。三年为一任期。校长在任期内一般不调动。任职期满经上级组织考核合格后,可以连任。除市级及以上名校长外,在同一学校连任不得超过三个任期。

2、交流:校长在同一学校连续任职,满两个任期的可以异校交流,满三个任期的必须异校交流(市级及以上名校长除外)。

  3、转岗:除市级及以上名校长外,年满52周岁的校级领导,必须转岗;不服从组织交流安排的校长应予转岗;任职期满没有连任的校长,应安排适当的工作。

  六、校长的考核

(一)、考核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2、实绩评估原则;

3、年度考核与平时检查相结合原则;

4、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原则;

(二)考核的主要内容

校长考核主要从德、能、勤、绩、廉五方面内容进行考核。

1、德: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秉公办事,严于律己,团结协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职业道德,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

2、能:政策理论水平;文化程度,业务知识、调研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解决问题和改革创新能力;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等方面。

3、勤:事业心、责任感和热爱本职工作,工作的主动性,尽职尽责;钻研业务和开拓进取;遵守工作纪律和出勤率等方面。

4、绩:

(1)办学效益:提高学校社会声誉方面;学校办学特色方面。

(2)教师队伍建设:在开展校本培训和重视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培养学校青年教师成长工作方面。

(3)教育教学工作质量:推进素质教育方面;教育教学改革方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措施效果方面。

(4)学校管理:学校科学管理方面;民主管理方面;学校班子工作效率方面。

(5)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接受学校党组织的监督,支持工会工作,维护教职工合理权益方面。

(6)学科教学工作方面:学科教学工作及其成绩。

(7)县教育局出台的有关规范办学行为的文件执行情况和与县教育局签订的责任书落实情况。

5、廉:任职学校的党风廉政和行风建设的情况;自身廉洁自律情况。

(三)、考核的方式

1、学年度全校教职工民主评议;

2、工作业绩考察评估;

3、学校班子成员和部分教职工个别谈话;

4、县教育局各科室评议;

5、县教育局领导评议。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1、学年度考核等第不合格者,当年免去校长职务;

2、在实行校长职级制前,考核结果作为校长评先、评优和使用的主要依据: 一个任期内,学年度考核等第全部合格者,任职期满后,符合校长任职条件的,继续聘任校长或交流任职。学年度考核等第优秀者,优先参加当年县级及以上各类先进推荐;其中校长或主持工作的副校长连续三年考核等第优秀者,可进入县名校长评选候选人。在实行校长职级制后,考核结果作为校长职级调整的主要依据。

(五)、动态管理

除了学年度考核外,平时要加强对校长的动态管理:

1、校长经济责任审计。校长因任职期满正常性调离或因各种原因被免职或辞职,上级组织必须对学校进行校长离任财务审计。在任期内,上级组织对学校的财务进行抽审。

2、学科教学工作。除学校管理之外,校长必须担任学科的教学工作,实际教学课时数视学校规模而定,一般是本校学科教师满工作量课时数的1/4至1/2之间。

3、外出活动管理。除了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外出活动外,校长在工作时间内,出县外三天,口头报告县教育局;出县外三天以上,书面报告县教育局。

  七、校长进修:

为了帮助校长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水平,要为在职校长提供各种培养和进修的机会。

1、脱产学习:根据校长培训计划,选派校长到有关大专院校或外地知名中小学学习进修或挂职学习。

2、在职进修:参加知名专家、校长讲学活动,到相关院校参加岗位短期培训或学历教育。

3、参观考察:参观考察国内外名校,学习先进管理经验。

  八、本意见适用于县教育局任免的正、副校长。县政府任命的校长依据县管干部考核办法及本意见执行。

  九、本意见由县教育局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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