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进一步落实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管理服务责任的通知
各镇(乡)计生办:
为了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健全制度,规范报酬,严明奖罚;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部长九号令)和《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和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4]3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要求
各镇乡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落实好专职管理人员,做好组织、协调、指导、督查和宣传服务工作。同时,按外来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村居划分管理区域,以村居(社区)计生员为主体,按每1000人配备1名协管员,做好调查摸底、登记建档、查验婚育证明、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服务等计生基础工作。
二、落实责任
各镇乡要切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全面推进“一盘棋”管理机制,各镇乡、村(社区、居委会)要与辖区内各类单位、房屋出租户层层签订流动人口计生管理责任书,全面落实各项管理职责。
镇乡要定期组织村(居、社区)计生服务员、综治办公室、新民小区、集中居住点管理人员、房屋出租户代表、流动人口计生协会负责人等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工作的具体做法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依托村(居、社区)综治办公室和集中居住点,积极推行以规范化、法制化、信息化、集中化、人性化为内容的“五化”管理,认真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三、健全制度
建立宣传服务制度。镇乡要为流动人口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知识等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免费提供按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定期开展孕环情检查。村居、社区要协助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教育和孕环情、生殖健康检查,督促外来流动人口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
建立定期检查制度。乡镇每个月月初要召开流动人口计生例会,每月要对村居、社区、企业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村居、社区每月要对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进行摸底核查,发现违法怀孕、生育的及时通报镇乡计生办。
建立访视制度。镇乡每月初同公安、卫生部门对流动人口的户籍变化、生育、措施落实信息进行核对,并将信息反馈到村居、社区,确定重点管理对象,按要求开展上门随访服务,并做好访视记录。
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外来育龄妇女信息登记档案,镇乡全面实行信息化管理;村居、社区实行“一卡一证一表”管理(有条件的村居、社区实行信息化管理);村级管理员要摸清流动人口底数,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的变动信息,做到月报告单项目登记全面、填写规范齐全,准确上报。
健全信息交换制度。镇乡要充分发挥国家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的作用,实施流动人口计生信息化管理。对外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情况在接到查询信息的5天内反馈,并将反馈情况及时登记在册;对外来育龄妇女婚、孕、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等有关计生情况在每月15日前通过离线软件打包提交县人口和计生局统一上传。村居、社区做好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调查、采集,并及时做好外出流动人口反馈信息的核对工作。
四、规范报酬
实行“定人员、定责任、定任务”三定责任制,村(社区、居)计生员或流动人口协管员每登记、管理和服务1人补助4元。具体补助标准为:外来育龄妇女登记准确,及时、规范填报外来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月报告单,得1元/人;对外来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进行查验,查验率达90%以上,得1元/人;90%的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得到“三查”、访视服务,落实补救措施、避孕节育及宣传品,得1元/人;及时向国家流动人口信息平台提交、反馈有关流动人口的婚、孕、育,查验证及节育措施信息达85%以上,得1元/人。
五、严明奖罚
镇乡每季度抽查村居、社区、企业等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落实情况,每次抽查各村居、社区、企业20名外来育龄妇女的登记管理服务情况,符合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要求的,按县下拔的管理经费的20%计算补助,低于要求的按比例扣款。
县人口计生局结合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明访、暗访、年终考核及平时的信息交换情况,以镇乡平均得分核算管理经费,达到县对镇乡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要求,按县下拔的管理经费的80%计算补助,低于要求的按比例扣款。在实查过程中,发现一例纳入管理的外来流动人口出生漏报,扣全镇管理服务经费的1%,累计计算。
玉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