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玉环县财政局
中共玉环县委组织部
玉环县监察局
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玉环县审计局
玉财预〔2006〕2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近年来,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各项支持“三农”政策的落实,乡镇政府职能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受历史积累及体制机制因素影响,我县乡镇财政深陷发展经济与负债累累并存的窘境,乡镇财政发展举步维艰。为进一步理顺县乡(镇)财权、事权关系,消化和消灭乡镇财政赤字,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和为实施农村综合改革服务,促进乡镇财政良性运行,进一步加强全县乡镇财政管理势在必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公共财政体制和农村税费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县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全面清理“乱进人、乱发放、乱举债”行为,确保乡镇基本支出需要,缓解乡镇财政困难,防范乡镇债务风险,维护农村基层政权稳定,促进县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严格乡镇财政“收支两条线”和“综合财政”管理。
1、乡镇财政所有收入均应纳入财政总预算会计进行集中统一核算,对各项政府性非税收入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国库或财政专户。
2、乡镇财政一般预算收入、非税收入要统一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编制综合预算,实行统筹安排,综合平衡。
3、乡镇财政不得将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转入工会、下属事业单位或其他银行账户,不得私设“小金库”,用于发放职工福利或奖励。
(二)严格控制债务总规模。
1、全面冻结现有债务。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全面梳理现有债务,并制订还债计划,报县政府审批。
2、限期清理高息借款。限期6个月内还清向企事业单位、个人、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各类高息借款。对在规定期限内无力偿还各类高息借款的,报县政府审批,由县政府统筹资金统一还款,还款资金在乡镇体制结算补助和各项“以奖代补”资金中扣回;对在规定期限内不清理高息借款和还款,同时未向县政府申报的,高于同期银行借款利率部分不得列支。
3、杜绝违规集资和担保。借款清理后,乡镇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企业、单位和干部职工个人集资(融资)并支付高息;乡镇政府不准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担保,也不得要求下属事业单位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担保。
4、规范还贷新借行为。对于原举债项目到期还贷,要求重新周转举债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举债。
5、盘活国有资产存量。进一步加大对乡镇闲置资产的处置力度,盘活现有资产,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在经一定程序审批后,将盘活资产清偿债务,降低财政风险。
(三)规范乡镇工资福利分配。
1、参照部门规范工资福利分配、实施“削峰填谷”办法。确定部门“削峰填谷”补差基准线为乡镇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年工资福利分配水平。
2、归并乡镇岗位津贴。取消乡镇现行名目繁多的补贴、奖金发放,考虑乡镇工作性质、中心工作、临时性任务等实际情况,归并设立乡镇工作人员岗位津贴。
3、“削峰填谷”补差和归并后新设立岗位津贴的发放由乡镇结合年度岗位目标考核自主确定,以达到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目的。
4、对乡镇“削峰填谷”补差和归并后新设立岗位津贴所需经费按乡镇编制内正式在职人员由县财政全额列入预算。
5、乡镇超规定、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工资福利的,一经发现全额上交县财政,同时取消乡镇当年“削峰填谷”补差资格。
三、配套措施
(一)调整和完善县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1、明确划分县乡财权和事权,正确定位乡镇职权。乡镇作为一级政府事务的管理者,其职责定位要从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方向出发,事权主要是执行县及以上政府的决定和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保证乡镇政府运行基本需要。明确乡镇财政支出范围和标准,县财政应充分保证乡镇人员经费和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3、财政体制结算补助与“保平消赤减债”挂钩。对减债工作完成较好的乡镇,给予“以奖代补”经费。
4、县委、县政府及县级部门不再出台要求乡镇配套投入的各项考核措施。对乡镇完成中心工作和专项任务统一由县财政给予专项补助。
(二)清理乡镇财政供给人员,进一步精简机构和人员。
1、严格乡镇人员编制管理,严禁超编进人,严禁在编制外使用人员,属于清理清退范围的各类超编人员、不在编人员和自聘人员的,县财政一律不得供给经费。
2、将乡镇行政机构与经营性公司等企业单位彻底脱钩,清理债权债务,减轻财政负担。
(三)加强乡镇财政财务管理。
1、乡镇财政应在县政府下达的年度预算中安排支出,进一步做好财务管理和年度收支平衡工作,规范支出行为,严格控制招待费、会议费和车辆经费的增长,完善内部审计控制,不得产生新的负债和出现财政赤字。
2、乡镇应当建立健全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对各类各项固定资产应由乡镇政府统一建帐核算,由乡镇资产管理机构统一登记和管理。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购置,使用和报废核销审批制度,全面清理各类债权,运用法律手段对各类债权进行追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乡镇财政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特别是审计部门要开展一年一度的“保平消赤减债”审计工作。
(四)加强对乡镇“保平消赤减债”的考核。
将乡镇“保平消赤减债”工作列入县委、县政府对乡镇的年度工作考核,组织、人劳社保部门将乡镇“保平消赤减债”的实施情况列入乡镇干部人事管理和奖惩考核的范围。
四、其他
1、本意见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2、本意见从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