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环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11月29日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玉环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32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镇乡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镇乡对《玉环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镇乡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县国土局会同县监察局、县农业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等部门具体实施。从2006年起,县政府每年对各镇乡考核一次。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内容及标准。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县政府下达的控制数;
(二)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县政府下达的任务数;
(三)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必须“先补后占”,由被占用耕地所在地镇乡组织落实补充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发的耕地;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先划补后占用”,由被占用基本农田所在地镇乡组织落实划补与所占用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四)积极开展标准农田建设(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包括农村基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复垦、废弃矿山复垦),如期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年度任务;
(五)开展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组织健全,措施到位,逐步实现“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目标;
(六)各镇乡要依法切实履行耕地保护责任,建立耕地保护执法体系,落实专门机构、人员,完善执法网络,积极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乡镇”活动,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较大规模的拆违行动,当年发现的违法占用耕地案件查处率达到95%以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同时符合上述六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镇乡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11月底组织自查,并于当年12月初向县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执行情况;
(二)县政府组织县国土局、县监察局、县农业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等部门,于次年第一季度对各镇乡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抽查、考核;
(三)以全县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确认的各镇乡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及分等定级的数据,作为考核依据。当年各类建设用地、土地整理、土地开发、建设用地复垦、年末耕地增减,以县国土局提供的数据为准。各镇乡要将基本农田落到地块和农户,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中及时提交耕地、土地整理、土地开发、建设用地复垦、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县政府在考核时对其提供的数据进行核查。
五、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镇乡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县政府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奖励;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划补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镇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审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程序依法纪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对耕地及基本农田动态监测中,发现镇乡区域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耕地10亩以上违法用地的,依法追究违法单位的法律责任,对涉及镇乡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六、各镇乡要加强耕地保护责任意识,加大宣传教育和执法力度,严格执行保护基本农田的“五个不准”,特别要坚决制止非农建设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要加强组织协调,积极探索责权利相结合的基本农田保护社会监督和鼓励机制,夯实基本农田保护的基础性工作。要通过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标准农田建设等工作,以建设促保护。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各镇乡实际,认真制定并落实耕地保护措施,确保考核目标的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