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玉环县地方税务局文件
玉地税政〔2007〕81号
玉环县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做好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3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县实际,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船税税额标准
从
二、税款申报征收和纳税期限
车船税实行按年征收。
1、由扣缴义务人或委托代征单位负责代扣(代征)代缴的,在代扣(代征)代缴环节一次性代扣(代征)代缴当年应纳的税款。
2、纳税人当年未实行代扣(代征)代缴或未足额代扣(代征)代缴税款的,必须在次年1月15日前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办理缴纳或补缴税款手续。
附件: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暂行条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6、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通知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