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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吴真米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吴真米,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1994年7月入党,属小塘村党支部,住芦浦镇小塘村。
经查明,吴真米、邵菊平夫妇,于1998年已生育一个男孩,2007年9月14日,夫妻双方在未取得《再生育证》的前提下,在玉环县人民医院再生育一个女孩,属超生,违反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触犯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镇党委于2007年10月29日向县纪委请示,县纪委常委会于2007年11月23日批准,决定给予吴真米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07年11月23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向镇党委提出申诉。
中共芦浦镇委员会
2007年1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