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给予郑岩友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郑岩友,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1995年7月入党,属尖山村党支部,住芦浦镇尖山村尖山路187号。
经查明,2005年间,郑岩友和他人合股在芦浦镇百丈、尖山等村经营使用的养殖塘因土地权属问题与当地村民发生纠纷,并引起讼争。在2006年11月20日上午,芦浦镇百丈、尖山两村的几百户村民雇佣两台挖土机准备挖掉该养殖塘,郑岩友便打电话纠集朱乾坤、沙涛、肖金标、刁爱农等十余人去制止挖土机挖养殖塘,并指使他们如制止不成,便将挖土机砸了。尔后,他们用石头将其中一辆挖土机的9扇玻璃及右控制板等物砸坏。经估价鉴定,该挖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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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物品的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3981元。案发后,郑岩友主动向被害方赔偿修理费计人民币1300元。2007年4月10日,郑被玉环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的刑罚。
郑岩友身为中共党员,本应带头遵纪守法,但郑缺乏法制意识,寻衅滋事,构成犯罪,严重丧失了共产党员应有的品德,触犯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镇党委于2007年9月29日向县纪委请示,县纪委常委会于2007年11月23日批准,决定给予郑岩友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07年11月23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向镇党委提出申诉。
中共芦浦镇委员会
200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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