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行政村:
现将《台州市村级财务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学习贯彻。
附:《台州市村级财务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中共干江镇委员会
二OO八年六月十九日
主题词:转发 财务管理 办法 通知
干江镇党政办公室 2008年6月19日 共印30份
台州市村级财务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与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台州市农村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对象:
(一)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二)乡镇(街道)农经员、驻(联)村干部;
(三)乡镇(街道)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负责人、代理会计;
(四)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其成员;
(五)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级财会人员。
第三条 责任追究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肃执行纪律,违规必究;
(三)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属领导班子集体行为的,追究领导班子责任,并视情节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四条 责任追究方式:
(一)告诫,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
(二)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辞退;
(三)纪律处分,按照党纪政纪条规及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四)追缴违纪资金,承担赔偿责任;
(五)依法罢免职务;
(六)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对党员干部的责任追究按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实施,对非党员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监督实施。
第六条 凡因工作失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一)村级财务引发群众集体恶性上访事件的;
(二)村干部及财会人员因村级财务问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村级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未实施到位,造成村集体资产受损或直接责任人受到处罚的;
(四)其他村级财务管理引发重大违纪违法事件的。
第七条 凡因工作失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乡镇(街道)农经员、驻(联)村干部予以告诫;情节严重的,予以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一)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白条抵库、收入不入账,违反规定发放资金、实物等违反财务收支行为的;
(二)出纳库存现金超限额的;
(三)违规开立银行账户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的;
(五)村级报账不及时的;
(六)村级财务引发群众集体恶性上访事件的;
(七)村干部及财会人员因村级财务问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其他村级财务管理发生违纪违法事件的。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乡镇(街道)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负责人予以告诫;情节严重的,予以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一)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制度不健全的;
(二)代理会计记账不及时的;
(三)代理机构不向村提供财务公开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详细的;
(四)其他违反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规定的。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乡镇(街道)代理会计、村会计予以告诫;情节严重的,予以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对造成村集体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核原始票据的;
(三)未按照规定登记会计账簿的;
(四)未按照规定运用会计科目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的;
(六)拒绝依法实施会计监督的;
(七)不按规定提供财务公开资料的;
(八)违反会计电算化工作制度规定,造成计算机病毒严重感染或软、硬件被破坏不能恢复的;
(九)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泄露村财务秘密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会计报表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二)其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行为的。
第十条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其成员、村财会人员违反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告诫;情节严重的,建议依法罢免其职务,构成违纪的予以纪律处分。
(一)不执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审批开支的;
(三)未按规定任免财务人员的;
(四)非出纳人员管理现金的;
(五)出纳库存现金超限额的;
(六)财务人员离任不办理交接手续的;
(七)违规开立银行账户的;
(八)不按规定进行财务公开的;
(九)票据遗失或损毁的;
(十)未按规定借入资金的;
(十一)手续不完备的凭证入账的;
(十二)未按规定保管经济合同的;
(十三)村级投资,基建工程项目,集体资产拍卖、转让、发包及租赁项目未经民主决策先行实施或未经招投标管理的;
(十四)不接受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计,不执行审计意见的;
(十五)其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行为的。
第十一条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其成员、村财会人员违反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告诫,并追缴违纪资金;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建议依法罢免其职务,并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出借资金或者提供经济担保的;
(三)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白条抵库、收入不入账,违反规定发放资金、实物等违反财务收支行为的;
(四)违反规定开支接待费的;
(五)未按规定处置固定资产的;
(六)擅自决定应收款项减免的;
(七)擅自改变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
(八)其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行为的。
第十二条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其成员、村级财会人员等侵占、挪用集体资金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告诫,追回被侵占、挪用集体的资金,并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建议依法罢免其职务,并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凡不及时报账的,对村财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免谈话,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报账的,乡镇(街道)应组织专项审计,并建议依法罢免责任人员职务。
第十四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民主理财小组不履行职责或不能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人、村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予以诫免谈话。诫免谈话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民主理财小组仍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建议改选(补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一)未按财务制度要求进行财务审核、监督的;
(二)对发现财务违规行为不予以及时制止的;
(三)在群众中散布不真实的财务情况或由此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超越审核、监督权限造成财务管理秩序混乱的。
第十五条 打击报复依法履行职责的财会人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视情节给予当事人告诫、责令限期改正、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隐匿、丢失或故意销毁会计档案资料,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告诫,对财会人员报请财政部门吊销《会计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47号令)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