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县客运出租车公司:
现将《玉环县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创优质服务活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玉环县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创优质服务活动实施办法
二○○八年四月九日
主题词:客运出租 文明创建 实施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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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交通局、市运管处,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府办、县城管局、县交警大队、县公管所、县行风办、县行风监督协会,王以好副县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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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交通局办公室 2008年4月9日印发 |
玉环县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创优质服务活动
实 施 办 法
为提升我县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经营行为,创建出租汽车行业文明品牌,促进我县出租汽车行业有序、平稳、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台州市交通局《关于在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开展优质文明服务“三项工程”活动的通知》(台交[2006]5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文明建设,提高我县出租汽车行业形象,建立我县出租汽车行业的优质服务品牌,努力构建和谐行业,为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更好发展作出贡献。
二、活动目标
通过出租汽车行业创优质服务活动,使出租汽车经营秩序明显好转,企业管理能力明显增强,行业服务质量明显改善,乘客满意度明显提高。通过活动,实现“车身颜色统一”、“着装统一”、“脚垫统一”、“车顶灯统一”、“车边门标志标识统一”的六个统一,使我县出租汽车整体面貌得到改善。重点要求达到:
(1)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安全文明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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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面改善车容车貌,保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安全、服务、设施等标志齐全;车身外型整洁,车内统一座套,卫生清洁。
(3)全面规范驾驶员经营行为,统一着装、仪表端庄,文明用语。
三、活动时间及内容
活动从2008年6月1日开始至2009年5月30日结束,为期1年。
参加活动的企业须在4月30日前上报创优车辆数并附清单,经批准后实施。以出租车企业为考核单位开展出租汽车创优质服务活动,及在此基础上的“县二十佳出租汽车驾驶员”评选。
四、活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全体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业户及从业人员。遵循经营业户自愿参加,管理部门专项管理、考核、奖励的原则。
1、企业准入条件:
①管理规范,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组织机构,在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组织的年度考核中及格。
②严格实行驾驶员聘用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障政策,并向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承诺。
③所属车辆(含代管车辆)须60%以上参加创优活动,企业所属车辆50辆以下(含50辆)的,所属车辆须确保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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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创优活动。所属参加创优活动车辆数达不到上述比例的企业,不得申报星级企业的评比,同时不给予该企业经营权的奖励。
2、车辆准入条件:
①车辆车身颜色为本县统一标志色,车容车貌符合《台州市客运出租车营运标志、车容车貌标准》。车边门标志标识及车身监督电话(96520)标志均统一使用夜光纸材料。
②车辆外观需符合《台州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
分标准》,不符的车辆须在参加活动前进行一次全车的喷漆。在日常营运过程中,确保车身外观平整、无凸陷,漆面完整,无破损饰件、配件。
③车内统一使用白色布质座套、统一脚垫。每车配座套7套,座垫上须标注星期一至星期日的字样。每日8时前须及时更换当天对应字样的座套、脚垫。更换下来的座套、脚垫须及时清洗、消毒,确保座套、脚垫清洁卫生。
④原车辆轮胎是铝合金钢卷的,须确保钢卷无明显有碍美观、安全的缺陷;是铁质钢卷的,须配钢卷罩,并确保钢卷罩完整、美观。
⑤车辆内外每日定时、定点清洗,确保车内整洁、无异味。
⑥参加活动的车辆,在活动期间必须连续运行,不得转入转出,不得擅自停运(特殊情况须报活动领导小组批准)。
3、驾驶员准入条件:
①有经年审合格有效期内的驾驶证、服务资格证。
②非玉环常住户口的驾驶员,须持有本县暂住证明和县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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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部门核发的上岗证。
③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公安驾驶证记分周期内无满分记录。
④和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和安全、服务质量责任书,按时参加公安部门、企业组织的安全学习活动。
⑤驾驶员上岗,着统一标准工作服装。每人必须配春秋、冬装2套、夏装长袖、短袖、长裤各2件。服装式样、颜色及面料由企业协调统一后,报活动领导小组确定,全县统一执行。上岗时,工作服须着装规范,确保服装整洁。代班驾驶员上岗必须着统一标准工作服装。驾驶员上岗须佩戴本企业工号牌。
五、组织实施机构
各出租汽车企业,须根据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组建本企业的创优活动组织机构、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并制定具体可行的工作方案。
行业管理部门专门成立“玉环县出租汽车行业创优质服务”活动领导小组。由县交通局局长任组长,县交通局分管道路运输副局长、局纪委书记、县运管所所长任副组长,局运管科科长、县运管所分管出租汽车及稽查副所长为成员。
下设县出租汽车行业创优质服务活动办公室(简称创优办),创优办设在县运管所出租办,具体负责创优活动的台账建立、成绩统计、日常检查及评估工作。人员由出租汽车公司各派一人及县运管所相关成员组成。创优办主任由县运管所副所长陈伟宏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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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由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组建外聘监督员队伍,负责不定期对参加活动车辆开展暗查工作。
六、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审核参与(2008年4月1日—4月
30日)
1、各出租汽车企业做好创优的宣传工作,制定企业创优工作时间表,制定本企业开展创优活动的奖励实施办法。加强企业间联系,统一时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出租汽车创建优质服务活动。
2、出租企业对申请参加活动的车辆、驾驶员情况进行初
步审核、检查;挑选符合条件的车辆,落实驾驶人员,并在活动前开展参加人员的培训;与申请参加创优活动的驾驶员、业主签订奖惩合约、承诺书;落实参加创优活动车辆及驾驶员后,向社会作出具体承诺,统一申报至创优办。
3、创优办对企业上报的车辆、驾驶员情况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车辆,准予参加活动。建立专项考核档案(包括车辆及驾驶员照片、主要信息、证件)等台帐。
第二阶段:具体实施,集体创建(2008年6月1日—2009年4月30日)
创优办对参加创优活动的车辆,启动车辆日常经营情况专项检查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考核、评估。将每月考核结果按分值排名后,以简报形式或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布。
单车月平均得分=(明查总分+暗查总分)÷月检查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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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月平均得分=本企业所属受检车辆月平均得分累计÷受检车辆数。
当月未检车辆得分=企业月平均得分
第三阶段:考核评估,总结提高(2009年5月1日—5月
30日)
1、出租车企业将创优活动进行总结,并书面上报创优办。
2、活动结束后,创优办对参加活动车辆的考核得分情况
进行统计,以简报形式,或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布。
单车年平均得分=累计月平均得分÷12
企业年平均得分=累计所属参加活动车辆单车年平均得分÷参加活动车辆数。
3、根据驾驶员所在车辆考核得分情况,结合企业内部日常考核记录,公司按参加活动车辆数5%的比例,推选出“县二十佳出租汽车驾驶员”候选人,上报创优办。待评定后,将正式候选人名单在玉环报公示。经活动领导小组确认后,落实奖励措施。
七、评分标准
1、全县出租汽车单车经营行为依据《台州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进行考核,实行100分制。
2、本着公平原则,根据企业参加活动车辆数和该企业所属车辆的被投诉查实次数比例,调整该企业的月平均得分。
①车辆数在50(含50辆)以下的企业,每月遭乘客投诉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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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达2人次的,扣月平均得分4分,每超一次以扣1分/次类推。
②车辆数在100(含100辆)以下的企业,每月遭乘客投诉查实达3人次的,扣月平均得分2分,每超一次以扣1分/次的标准类推。
③车辆数在100辆以上的企业,每月遭乘客投诉查实达4
人次的,扣月平均得分2分,每超一次以扣1分/次类推。
3、县二十佳出租汽车驾驶员评选标准
①驾驶员所在车辆在年度考评中须得分在90分以上。同时驾驶员参加活动时间须满10个月以上。
②要有优质服务、救死扶伤、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及其它良好社会反映的典型事迹。
③企业在上报时,须提供200字左右事迹介绍。
八、奖励措施
1、对参加创优活动并在年度考评内,年平均得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的企业,给予企业参与创优的每辆单车活动时所配置的顶灯外壳、座套、喷漆开支按原值进行补助。
2、对车辆数在50辆以上,且年平均得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的企业,按得分高低次序进行排名,分别给予企业奖励4辆、3辆、2辆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对车辆数在50辆以下的企业不参加排名,若该企业年平均得分在参评企业中第一的,给予该企业奖励1辆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
3、奖励的出租车经营权指标投放的车辆依据台政函[2007]94号文件办理,经营权费按每车辆6万元计,经营年限为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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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参加创优活动的单车,进行年度平均考核得分的排名。单车年平均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的出租汽车,每辆补助2000元/年,从经营权费中核减。未参加创优活动的车辆不予核减。
5、对评为“县二十佳出租汽车驾驶员”的驾驶员,由县活动领导小组予以嘉奖,每人奖金1000元。
6、我县出租汽车经营权费统一按《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
经营权费核算办法》台交[2007]265号施行。
九、考评要求
1、参评的出租汽车企业车辆应自觉服从和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考核,积极配合工作,按规定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2、考核办法采取专项检查与集中考查相结合、明查与暗查相结合、企业联合检查与各企业分组检查相结合。
3、各企业须制定本单位考核检查工作时间表,定时对所属车辆进行专项检查。每月对所属的每辆车检查次数不少于1次。并及时整理检查记录,制定企业内部车辆考核台账。
4、要求创优办每月对出租汽车的考核不少于500辆次。在工作中统一标准,车辆检查次数相对均衡,力求客观、公正、科学、规范,考核中发现的违章违规行为,法律、规章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除扣相应分数外,同时按规定处罚。
5、运管所稽查队须加强对出租汽车的日常监管,及时纠正违法违章和不规范经营行为,积极配合创优办开展工作。
楚门稽查中队负责楚门片区出租汽车的考核工作,加强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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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内出租汽车的监管,积极配合创优办开展工作,每月对辖区内每辆出租汽车的考核不少于2次。
6、各稽查中队须将本队对出租汽车的考核检查情况,按星
期汇总到创优办。创优办须指定专人负责检查材料的整理和汇
总,完善台账和档案管理工作。每辆参加活动的车辆独立建档,便于复查。根据单车考核得分情况及企业平均得分情况,进行单车及企业排名。
7、参加创优活动的出租汽车,每月接受运政专项检查少于1次的,应主动向创优办报告经营区域,以便接受检查。每季接受检查少于4次的,取消参赛资格。
十、其它
1、单车参加活动的奖励按本办法第八项第4款实行。
2、考核表(二)第18条扣分情形包括交警、暗查查处和查实的旅客投诉。
3、出租车企业可以参加市局星级评定,但不另予奖励(奖励按本办法实施)。
4、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5、本办法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
玉环县交通局
二○○八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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