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环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九日
玉环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计划生育公益金的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推进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浙江省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06〕142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是政府设立用于扶助特殊计划生育家庭和奖励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及工作者的公益性资金。有条件的乡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建立公益金。
第二章 公益金筹集和使用
第三条 公益金来源包括:
(一)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80万元资金;
(二)在每年征收的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总额中安排5%比例的资金;
(三)社会各界(包括团体、单位和个人)的捐助;
(四)公益金的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公益金的扶助对象及补助标准:
(一)独生子女死亡或发生意外伤残(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一至三级标准),其父母不再生育、收养的家庭。“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其父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的干部职工)不再生育或收养,按个体劳动者的最低缴费标准给予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不符合社会保险政策的,待其父60周岁、母50周岁后,给予其父母每人每月500元的补助。“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的家庭,按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一至三级鉴定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3500元、2000元;其父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的干部职工)不再生育或收养,独生子女属一级伤残,按个体劳动者的最低缴费标准给予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不符合社会保险政策的,待其父60周岁、母50周岁后,给予其父母每人每月500元的补助;独生子女属二级伤残,按个体劳动者的最低缴费标准给予其父母60%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补助,或者待其父60周岁、母50周岁后,给予其父母每人每月280元的补助。
(二)计划生育家庭父母死亡或发生意外伤残(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一、二级标准),其子女年龄未满18周岁,且失去经济来源,生产、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家庭,视情一次性给予2000—5000元的补助。
(三)由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患者,每人每月给予200元的补助。
(四)连续5年年度考评为优秀或连续2次被评为省市级(包括部门)先进的村级计生服务员,从当年起对其任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按个体劳动者的最低缴费标准补助2/3。
(五)农村计划生育一囡户家庭,放弃二胎生育或收养的,其父母基本养老保险按个体劳动者的最低缴费标准补助30%;或者待女孩15—25周岁,一次性给予其父母1000元的补助。
(六)因其他特殊情况而造成生活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视情一次性给予500—1500元的补助。
(七)公益金补助收入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第五条 公益金的资助方式:
(一)经常性补助,用于扶持救助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的基本生活,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工作者的社会保障。
(二)一次性的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发生意外事件的计划生育家庭解决临时性的困难。
第三章 公益金审批和发放
第六条 对公益金扶助对象的资助程序分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两种。经常性补助按照一般程序,即由公益金补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领取并填写《玉环县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审批表》,所在单位或村居(社区)委员会初审,所在地乡镇政府审查,县人口和计生局调查核实,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集体审批,并在所在乡镇、村居(社区)公示5日无异议后,由县人口和计生局负责发放。一次性的困难救助按照特殊程序,即由乡镇政府上报,县人口和计生局审查批准,上门发放。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家庭,应附交县有关部门或县级医疗单位出具的伤残或死亡证明。
第四章 公益金管理
第七条 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县府办、人口和计生、财政、人劳社保、民政、卫生、残联、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公益金帐户设在县会计核算中心,帐号向社会公开,并常年接受捐助。
第八条 公益金管理部门的职责: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是公益金的主管单位,负责救助对象的确认和公益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公益金资金管理,合理安排预算,及时调度资金,确保救助工作的开展。
人劳社保、民政、卫生、残联、审计、监察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做好公益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公益金严格按规定的救助范围和资助标准进行使用,专款专用,不得与单位其他专项资金和正常公用经费混淆,也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条 已经领取公益金补助的家庭,如发生收养或再生育行为的,除给予一次性公益金补助外,其余补助款按协议由县人口和计生局予以追回。
第十一条 对在申报、审批、发放工作中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公益金补助的,除全额追回被骗取的公益金补助外,还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县人口和计生局负责解释。计划生育公益金筹集及使用管理有上级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玉环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玉政办发〔2003〕19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