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了在全局上下形成齐抓共管的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工作局面,确保我局创建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并取得成效,根据《玉环县2003年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工作考核奖惩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奖惩办法。
一、考核对象
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各项目实施责任科室及共同参与科室(考核对象名单及考核相关内容见附件)。
二、考核奖惩方法.
1、对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各项目实施责任科室和共同参与科室进行考核奖评。将各项目实施科室的创建指标得分和各共同参与科室的考核得分折合成10分制,对得分在8分以上的科室进行奖励,10分为一等奖,9分为二等奖,8分为三等奖,奖励对象为获奖科室全体干部职工,其中一等奖在实施责任科室中产生,奖金为该科室所得分值(10分制,科室负责人可上浮1-2分)×200元(临时工同样);对得分在7.5分以下的科室处以罚款,罚款对象为科室全体干部职工,数额在7.5分与所得分值的差额乘以200元,处罚金额在县财政年终考核奖金中扣除,同时,不得参与局年终综合考核的先进评比。对措施不力、行动迟缓、问题突出的,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推诿扯皮而导致考核失分的科室,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2、若省级文明城市考核验收未通过,取消一切奖项;考核验收通过后,奖金主要分配给科室主要负责人和科室成员。各科室可根据工作实际,制订相应的考核奖惩办法,另外设立奖励基金,对创建责任人进行奖励或处罚。
3、考核工作由局创建办牵头,与有关科室组成考核小组,对各科室分别进行考核。各科室的考核以《省考核组评分结果》、《省级文明城市共同参与单位考核细则》及《县建设规划局创建省级文明城市科室考核细则》为依据。考核过程中必须广泛听取广大群众与社区干部的意见。考核结束后,局创建办及时将考核结果上报县创建办,并在适当时候实施奖励。
附:1、县建设规划局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工作责任分解表
2、县建设规划局科室联系街道(社区)文明创建活动安排表
3、县建设规划局创建省级文明城市科室考核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