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鸡山乡机关效能督查工作制度
一、督查内容
(一)履职尽责。严禁办事拖拉、工作推诿、政令不畅,做到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对应该办理的事项不办理或者有其他不作为行为。按时完成县委、县政府重要决策,乡重点工作和工作部署及月份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
(二)上班考勤。严格按照作息规定按时上下班,请销假及公差审批按乡机关有关制度执行。
(三)会风会纪。必须按时参加乡组织的各类工作会议和理论学习会议,不得迟到、早退、缺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要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会议期间,不得看与会议无关的书报资料,不得随意走动、大声喧哗,因急事需离开要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
(四)四条禁令。严禁擅离岗位,擅离职守;严禁网上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严禁中餐饮酒(接待省外客人不在此列);严禁在办事、办证中接受当事人宴请和礼品、礼金。
(五)其他应督查的内容。
二、督查对象
乡机关各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包括聘用临时工)。
三、督查方式
乡机关效能督查组每季度组织督查一次,并视情况不定期进行督查。具体的督查方式为:
(一)由乡机关效能督查领导小组成员不定期对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督查,每季组织督查不少于一次。
(二)聘请若干名隐形督查员不定期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督查。
(三)上级有关效能监察组织对本机关进行督查。
四、责任追究
(一)效能责任追究的形式:
1、批评教育;
2、诫勉谈话;
3、通报批评;
4、书面效能告诫。
效能责任追究可视情况并处调离工作岗位(责令离岗培训、待岗),建议引咎辞职、降职、免职和辞退等;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纪律、法律责任。
(二)乡机关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规定中督查内容(一)至(四)项的,视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书面效能告诫处理。
(三)乡机关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规定中督查内容(五)中“四条禁令”)的,严格按《玉环县进一步加大违反“四条禁令”行为责任追究力度实施办法》追究责任。
(四)机关工作人员受到效能责任追究的,一律取消其当年度的各项评优评先资格;受到诫勉谈话的,扣除1个月各类考核奖金(含月目标考核奖和年度考核奖,以下同);受到通报批评的,扣除3个月各类考核奖金,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合格以上(含称职、合格)等次;受到书面效能告诫的,告诫期内扣除各类考核奖金,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合格以上(含称职、合格)等次;再次违反“四条禁令”受到效能责任追究的,当年度考核一律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除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外,扣除当年相应的各类奖金,当年度考核一律定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五)班子成员分管线一年内有3人次以上(含3人次)工作人员受到责任追究的,追究该领导的领导责任。各办公室一年内有2人次以上(含2人次)或办公室人数二分之一及以上工作人员受到责任追究的,追究该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