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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玉环县农业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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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属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特制定《玉环县农业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玉环县农业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一日

  局属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特制定《玉环县农业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玉环县农业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一日

  

玉环县农业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玉环县农业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业局信息”(以下简称信息),是指玉环县农业局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玉环县农业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玉环县农业局政策法规科是农业局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单位和工作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局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本局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二)组织维护和更新本局公开的信息;

  (三)受理和分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本局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对各相关责任单位的办理和答复工作进行督察督办;

  (四)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组织编制本局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有关信息公开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全面真实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玉环县农业局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拟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信息,应当报请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七条 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八条  下列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农业局领导成员,农业局及其内设机构的主要职能和科室设置;

  (二)农业局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三)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发展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情况;

  (四)农业行政许可的设定、调整和取消,及其办事指南、申报指南和审批结果;

  (五)重点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农业财政性专项资金和其他有关农业项目的组织申报、立项、实施、监督检查及招标采购情况;

  (六)农业农村经济年度综合统计信息、市场价格、行业统计信息和行业生产动态管理信息;

   (七)农业执法活动及监督抽检结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八)农业突发重大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九)公务员录用的条件、结果等;

  (十)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本局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行政决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在起草过程中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条  除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县农业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通过县政府信息公开系统发布,同时辅以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

  (一)农业局公告;

  (二)新闻发布会或其他相关会议;

  (三)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四条 县农业局主动公开的信息不收取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农业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除依照有关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相应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四章  公开的程序

  第十六条 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主动公开的信息,按以下程序公开:

  (一)各局属单位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后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内容核实、保密审查;

  (二)根据拟公开的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提请本单位负责人审定;

  (三)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根据已审定的信息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上传县政府信息公开系统,同时可采取其他适当形式公开。

  第十七条 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县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系统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按照《县农业局信息公开指南》书面说明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以及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分送各局属有关单位办理。

  第二十条 各局属有关单位收到分办的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给予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农业局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各局属单位答复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答复意见、答复时间、答复形式反馈给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二条 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书面报请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在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其他局属农场、受委托管理单位公开信息的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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