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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环县漩门三期围垦区域政策处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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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乡属各单位:

现将《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环县漩门三期围垦区域政策处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溪乡人民政府

                                                                   20081010

 

 

玉环县漩门三期围垦区域政策处理若干意见

 

为切实做好漩门三期围垦区域的政策处理工作,确保漩门三期围垦工程顺利实施和围区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环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漩门三期围垦工程是省重点围垦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涉及城关、坎门、芦浦、干江、龙溪等5个乡镇43个行政村。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县政府依法收回围垦区域内的海域滩涂使用权,并对围垦区内使用海域滩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及围区内合法设施的投入者给予适当补偿。

(一)滩涂补偿办法:

1、对原使用滩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给予每亩200元的补偿。

2、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围区内的滩涂围塘等不得再进行养殖,己有的养殖物在200812月底前必须全部自行清理;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清理完毕的,每亩补偿300元,补偿款由乡镇人民政府视实际情况发放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滩涂承包人和养殖户。在规定期限内未作清理的视作放弃补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负。

3、漩门三期围垦区域各村使用的滩涂面积以2003年测量登记的滩涂面积为准。

(二)码头、沙场补偿办法

1、围区内属于集体或个人投资及管理的客货运码头,经交通等有关部门批准且手续齐全的,根据当前评估价按相应比例扣除政府性资金补助部分予以补偿; 2002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前所建但批准手续不全的,按原造价扣除政府性资金补助部分予以补偿。

2、围区内的沙场、经交通、海洋等有关部门批准且手续齐全的,按当前评估价给予补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前所建但批准手续不全的,按原造价予以补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后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或废弃的客货运码头、沙场不予补偿。

(三)船只补偿办法:

1、对围区内用于张网、放笼、养殖等的船只,由县海洋与渔业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予以收购拆解;不愿拆解的,在200812月底前必须全部自行搬离围区。在规定期限内不搬离的,县政府将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清理,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负。

2、船只收购的条件:

①船只必须是在漩门三期围区内进行养殖、放笼、张网等渔业作业,并有乡镇出具的证明依据。

②购置时间必须在本意见发布之前。

③必须经过登记、核实、确认等程序后,方可办理收购兑现手续。

三、漩门三期围垦区域内集体或个人实施的围填海工程,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四、为加快漩门三期围垦区周边相关村农、渔民转产转业步伐,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给予滩涂收回村的扶持办法如下:

(一)按收回滩涂面积,以每亩补助1500元的标准扶持失涂村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村级集体扶持资金用于在漩门三期工业区块购置标准厂房的,每亩补助1800元;扶持资金用于村民整体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每亩补助2100元。

(二)村级集体需自建标准厂房的,在漩门三期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用地由县里统一安排,按收回滩涂面积的5%(毛地)比例划块到乡镇;标准厂房以乡镇为单位严格按照漩门三期工业区块的规划统一建设。

(三)上述两种扶持方式村级集体只能选择一种。

五、漩门三期围垦区域的政策处理工作在县漩门三期围垦区域政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所在乡镇负责实施。

六、在政策处理过程中涉嫌弄虚作假的集体或个人,一经查实,取消补偿资格;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本意见由县法制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八、本意见自200810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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