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玉环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源头上减少能源浪费,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全县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实施<节能法>办法》、《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台政发〔2007〕60号)和《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实施意见》(玉政发〔2008〕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境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改、扩建项目,下同)的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三条 县经贸局负责全县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备案);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除工业性投资项目以外的其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备案);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职能工作。
第四条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后年消耗能源的数量,对节能评估实行分级管理。
年综合能耗500吨标煤(按等价折算为1000吨标煤)及以上或年用电250万千瓦时(新增变压器500千伏安)及以上(以下简称年综合能耗在限额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其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备案登记制度。
第五条 年综合能耗在限额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由有资质的节能评估机构进行节能评估。
第六条 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三)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核内容:确定项目用能总量及用能品种是否合理,项目能耗指标是否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标准与能耗水平,主要工艺流程是否采用节能新技术,单项节能项目(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建筑能耗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有无选用已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内的产业序列和规模容量或行业已公布限制(或停止)的旧工艺,对节能措施等进行综合评价。项目在今后的运行中,能耗不得高于审查(备案)的指标,否则予以停止运行。
第八条 节能审查部门在接到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在接件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 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书面向原审查部门报告,由原审查部门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重新办理审查手续。
第十条 实行节能备案制的项目应到相关审查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节能审查部门应在1个月内将审查(备案)的资料报县节能办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应严格把关,对未按要求进行或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备案)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复、核准、备案,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手续,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 项目建成后,应将项目节能部分的设计、施工情况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纳入验收程序,凡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开展节能审查工作,对在项目节能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节能办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