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国土局等部门制订的《关于加强建筑石料矿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加强建筑石料矿管理的暂行规定
县国土局 县发展和改革局 县公安局
县建设规划局 县物产总公司
为进一步防范和打击建筑石料矿(以下简称矿山)开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规范有序的矿产品市场,确保重点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采矿权取得
(一)矿山开采涉及的山体及地上物原则上不予办理征收手续,已办理和要求办理征收手续的除外。
(二)矿山开采涉及的山体(包括地表附着物)由采矿权人按山体方每立方米0.8元的标准对所在的村民委员会给予补偿,该补偿款按照山林土地的使用权人得70%、村民委员会得30%的比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和分配;矿山开采涉及的建筑物(包括坟墓),由采矿权人补偿给建筑物所有权人,具体补偿标准参照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严禁非法买卖或租用矿山资源规划开采区范围内的山体。
(四)矿山开采完毕后的地块由采矿权人复垦后交还给所在的村民委员会,保持权属不变;政府性投资的矿山开采后的地块权属以原协议约定的为准。
二、采矿权人确定
经营性矿山采用公开招拍挂方式确定采矿权人。工程性矿山可采取下列方式确定采矿权人:一是公开招拍挂;二是由政府性投资项目、国家重要基础设施项目指挥部提出,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以协议方式取得;三是工程指挥部取得采矿权后,报县政府批准确定。
三、矿产品价格限定
(一)经营性矿山矿产品的售价,宕渣每立方米(按1.8吨计算)不得超过19元(包括爆破、税收和装车费用),石子每立方米(按1.6吨计算)不得超过45元(包括爆破、税收和装车费用)。
(二)工程性矿山矿产品的售价,宕渣每立方米(按1.8吨计算)不得超过18元(包括爆破、税收和装车费用),石子每立方米(按1.6吨计算)不得超过42元(包括爆破、税收和装车费用)。
(三)每立方米矿产品的运输费用,运输距离为2公里以内的,不论远近均为3元;运输距离超过2公里的,超过部分按每公里运输费用0.8元计算。
(四)若遇炸药、燃油等价格涨跌幅度较大的,由县国土局提出,经县纪委、审计局、物价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原则上矿产品销售及其运输的价格一年定价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四、保障措施
(一)经营性矿山的竞买人在竞得采矿权后,应一次性按竞拍价的10%交纳采矿履约保证金,竞拍价在200万元以下的交纳采矿履约保证金20万元,并与县国土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合同应约定:对于工程性矿山,擅自对外销售(或收购)矿产品、矿产品运输费用超过最高限价的,经查实停止供应炸药30天。对于经营性矿山,销售的矿产品超过最高限价、将矿产品销售给用于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的,经查实第一次扣除采矿履约保证金25%,建议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第二次扣除采矿履约保证金50%,停止供应炸药30天;第三次建议相关部门提前收回采矿许可证,扣完采矿履约保证金,原已交纳的采矿权出让金、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不予退还)。
(二)采矿权人应严格按照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和爆破方案开采矿山。由县国土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矿山开采的违法行为;按照矿山出让合同的约定,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行为作出相应处理。
(三)经营性矿山不得将矿产品销售给用于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工程性矿山的矿产品专用于相关工程建设,不得对外销售(或收购),确需在工程性矿山之间调剂或对外销售的,须报县政府批准。
(四)由县城建集团公司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国有爆破公司和国有运输公司,分别受理全县工程性矿山的爆破和矿产品的运输。
五、其他事项
(一)工程性矿山若需委托爆破的,委托价格应控制在每立方米7.2元以内。
(二)全县矿山管理均适用本规定,以前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三)本规定由县国土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