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科、室、所、队、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关于小菜场整治与规范工作的要求,结合玉环实际,县局制定了《玉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小菜场监管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辖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
玉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小菜场监管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小菜场的监管,切实规范小菜场监管程序和行为,全面提升监管层次和水平,保障农村广大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根据浙江省工商局《关于加快推进小菜场整治与规范工作的通知》及有关工商法规,结合玉环实际,特制定小菜场监管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的小菜场是指县城以下的镇乡、村小菜场,及城区、城乡结合部等属于农村集体用地的菜市场。
第三条 小菜场监管必须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必须坚持政府领导与部门配合相结合、工商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市场举办者管理与经营者自律相结合。小菜场监管实行属地管理,各工商所及其市场监管干部是小菜场监管的责任主体,县局市场合同科对小菜场监管具有指导、督查和考核责任。
第四条 工商部门对小菜场监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市场举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的主体资格,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经营;
(二)督促市场举办者审查入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并履行食品安全监管义务,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行为;
(三)定期开展农产品快速定性检测和复合比对工作,依法查处或处置不合格食品,并及时公布检测结果,把好上市食品市场准入关;
(四)指导市场举办者建立食品经营户信用档案,并根据食品经营户的信用状况,对食品经营户实行信用分类监管;
(五)指导开展“文明规范化市场”创建评比活动;督促市场举办者(或村级经济组织)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营管理职责,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各所应根据具体小菜场规模大小确定相应的监管方式,实行分类监管。
(一)督促已经市场名称登记的农村小菜场,具备条件市场内应设立市场值班室,并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安排人员实行分时段值班管理制度;
(二)对目前某些方面尚不符合登记条件但已长期存在、为人民群众生活所必需的农村小菜场,要主动向政府报告,由政府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处理意见和管理措施。
(三)对部分虽然不具备市场登记条件、但有固定场所和设施且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农村小菜场,由村委(居委)会出具场地证明,经当地政府同意,对场内的固定经营户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并加强监管,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市场巡查监管制度;
(四)对以农民自产自销为主、设施简陋或基本无设施、交易时间短的临时性集市,应提请所在乡镇村加强日常管理,工商所应将其纳入责任区监管。
第六条 加大对小菜场的巡查监管力度。各工商所根据责任区分工及市场经营户信用分类监管开展巡查。每次巡查必须将固定经营者的证照、商品的索证索票和台帐记录、商品质量、计量器具等确定为必查项目;要发挥检测箱快速便捷的优势,加强对农村小菜场的商品检测,增加检测频率,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合格食品。
第七条 实行市场检查结果公示制度。设有宣传栏,公布工商部门和市场举办者监管职责、监管干部(负责人)姓名和举报(联系)电话,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和消费警示信息。
第八条 明确小菜场举办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工商所要与市场举办者(或村级经济组织)签订《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书》,明确市场主办者(或村级经济组织)在审查市场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资格、食品检测、质量管理和举报责任等方面的管理责任。
第九条 小菜场经营的商品实行商品准入制度。凡进入小菜场流通的食品、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向供货方索取有效供货凭证,并进行台帐登记备查。
(一)经营食用农产品的,首次从批发市场进货的应索取供货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和销货凭证。按规定应当检验检疫的农产品,还应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二)自产自销农产品的,市场举办者应划定专门区域并明示。同时,对经营者的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备案,对经销的食用农产品实行抽检制度;
(三)经营者在场内自产自销食品,要建立生产加工记录。生产加工记录应当包括原料供货方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用料成分、生产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四)经营者从批发市场以外进货无法索取有关凭证的,要在台账中详细记录供货方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十条 在小菜场检查中,发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的,应根据相关工商法规予以立案查处:
(一)经销假冒伪劣、“三无”过期食品及有毒、有害、腐烂变质和不符合卫生要求以及未经检疫的肉类和畜禽产品的;
(二)经销的食品经快速定性检测指标超标,并经有关法定检测机构定量检测后,认定为不合格食品的;
(三)食品经营者未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履行索证索票和建立进(销)货台帐义务的;
(四)经营者未实行亮照经营、明码标价或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五)市场经营者以次充好、短斤少两、强买强卖等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的;
(六)市场经营者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文件精神的;
(七)其他违反工商法规行为。
第十一条 加强对小菜场举办者履行法定义务的监管。检查中发现举办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情予以处置:
(一)举办者未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检测设施和检测人员,对相关农副产品进行日常检测的;
(二)举办者未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擅自为无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便利条件的;
(三)举办者未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履行对入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义务;发现经营者销售不合格食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并立即向工商部门报告的。
第十二条 对小菜场的监管工作,实行分级检查考核制度。县局对工商所的考核,各工商所负责对市场监管干部(或责任区)的考核;县局对工商所每半年考核一次,工商所对市场监管干部(责任区)每月考核一次;考核采取抽查、暗访、异地交叉检查等形式进行;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小菜场经营者主体资格、商品准入情况、商品检测情况和案件查处情况等。
第十三条 实行小菜场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小菜场出现下列情形,应当视情节轻重,对负有领导或管理责任的人员给予以取消评优、行政告诫等处理,直至追究行政责任。
(一)因主观原因,管理不善,造成小菜场发生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小菜场长期处于失管状态(在一个季度以上),导致市场食品安全隐患多、群众意见大的;
(三)小菜场存在大量无照经营,既未查处取缔,也未向上级领导汇报的;
(四)经名称登记的小菜场经营者大部分未建立索证索票和台帐,商品检测留于形式、走过场,甚至弄虚作假的;
第十四条 本规范由玉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