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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玉环县小美容美发店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工作制度》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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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玉环县小美容美发店质量安全整治与

规范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各镇乡(办事处):

《玉环县小美容美发店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工作制度》已经县小美容美发店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报“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OO九年六月三日

 

主题词:美容美发  工作制度  通知

                                                        

抄送:市贸粮局,县“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工作领导小组。

                                                       

玉环县经济贸易局办公室             2009年6月3印发

                                                                                    

 

玉环县小美容美发店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

     

 

为加强“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整治和规范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保障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玉环县经贸局办公室《关于成立环县小美容美浴行业质安全整治与规范工作领导的通》(玉经贸〔2008102号)和《关于印发<玉环县2009年小美容美发店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玉经贸[2009]41号)精神,特制定会议、督查、投诉举报和联合执法等四项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一)召集人:由县小美容美发店质量安全整治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

(二)参加对象:小组各成员单位、各个乡镇(办事处)小美容美发店整规工作负责人。各个成员单位联络员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领导参加。

(三)时间:原则上每三个月召开一次,遇重大、紧急情况即时召开。

(四)主要议题:贯彻、落实县政府、县“十小”办关于整治工作要求、县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总结、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定下阶段主要工作任务;研究、部署全县阶段性整治重点工作和联合执法行动计划。

二、督查制度

(一)综合督查。根据整治和规范工作的进展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适时开展综合督查。综合督查的重点是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县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及阶段性工作完成情况。

(二)专项督查。对县领导小组领导批办件的落实,媒体曝光的新闻事件,重大事故的查办等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三)明查暗访。根据整治和规范工作的需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必要时可请新闻媒体参与),对各乡镇(办事处)“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情况开展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明查暗访。

三、投诉举报制度

(一)各成员单位应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

(二)各成员单位对于不属于本部门法定管辖范围的群众举报、投诉,应及时按有关程序和要求移送具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做好移送记录。

(三)需要几个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处理的群众举报、投诉,第一接报单位即为第一责任单位,负责该项举报、投诉的处理、落实,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相互推诿、拖延不办。

(四)群众举报、投诉至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办公室将依照各单位法定职责和整治分工移交到相关成员单位,各单位应依法办理,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联合执法制度

  (一)联合执法的启动。整治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或发生重要事件、重大案件、突发事件,其违法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管部门的职能范围或者行政区划时,以及各牵头单位认为有必要开展联合执法以及上级机关交办联合执法事项时启动联合执法。

(二)联合执法的组织。联合执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协调。联合执法分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牵头单位组织两种形式。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的联合执法行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事前召集相关执法部门共同协商确定方案。

各牵头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的联合执法行动,事前应商请相关执法部门提出方案,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需要协调的事项,应提前告知。

(三)联合执法的实施

1、联合执法牵头单位要认真做好联合执法前的调查摸底和分析,确定重点区域、重点产品、重点查处对象,并在行动前主动与案源所在地政府和公安部门沟通、协调,预防发生暴力抗法和群体性事件,必要时可邀请新闻单位记者进行现场采访报道。

2、联合执法牵头单位发现违法行为超出参与单位的查处职权范围时,应立即与相关执法部门取得联系;相关执法部门在接到通知后,要及时赶到现场,办理案件移交手续,并依法处理。

3、对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管部门在职能界定上有不同意见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协商解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越权或以各种理由推诿和回避。

OO九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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