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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玉环县教育局委员会文件
玉教党[200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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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机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若干规定》的
通 知
各支部(总支):
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严把党员发展入口关,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是保证党员质量的关键环节。为切实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进一步规范基层党支部发展党员的工作程序,现将《关于机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若干规定》(县直工委[2009]2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支部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中共玉环县教育局委员会
2009年6月3日
主题词:发展党员 规定 通知
抄送:县委组织部,县机关工委。
玉环县教育局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三日印发
(纸质印发10份)
县直工委〔2009〕26号
关于机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若干规定
各乡镇(办事处)机关党委,县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在玉上级垂直管理各单位党委(党组)、工委直属各党组织:
为切实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规范发展程序,保证党员质量,保持党员先进性,增强基层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机关发展党员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 实行入党积极分子储备制度
第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储备制,就是通过宣传发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择优确定的方式,建立一支数量足、质量高、结构合理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非党员人数较多的单位要按照入党积极分子与发展对象的比例保持在3:1左右,不断扩大机关发展党员工作的基础。
第二条 积极分子的条件
除党章规定的条件要求外,在机关推荐入党积极分子还应考虑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一般要求35岁以下,适当向一线工作的同志倾斜;
3、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4、有一定的工作业务水平和专长。
第三条 积极分子的推荐
1、在接受入党申请较多的情况下,党支部要通过召开党员大会、机关干部大会等形式实行推优产生积极分子;
2、党支部和党员、机关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可以个人或组织名义向党支部推荐积极分子。
第四条 党支部要通过党员大会讨论,确定积极分子人选,并报县直机关工委(党委)备案。
第五条 各机关每年需按照发展党员工作规划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名额。
第六条 各机关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由县直机关工委统一集中进行,组织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入党条件和党员权利义务等教育,工委根据县委组织部《玉环县党员发展对象培训考核细则》和各党组织的发展计划组织积极分子集中培训,考试合格者方可作为发展对象。
第七条 列入入党积极分子的,党支部要吸收其参加党的有关活动;落实培养联系人,听取思想汇报;分配适当工作等,使他们在实践中接受教育和考验。
第八条 入党申请人写书面申请满一年,经过组织培养教育,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认为基本上符合积极分子条件的,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由支部报工委(党委)同意,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做好培养教育记录。
二、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第九条 发展党员公示制,就是在接收新党员时,把党员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向群众公布,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增强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
第十条 公示对象:经支委会讨论通过,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第十一条 公示内容:党支部拟讨论接收公示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定;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主要经历、所在岗位及职务、奖惩情况;被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列为发展对象的时间、政审及参加集中培训情况、入党介绍人姓名;公示的起止日期;县直机关工委(各党委)负责接待反映公示问题的联系人、联系电话、来信来访地址。
第十二条 公示时间、范围和形式:公示期为7天。公示范围为公示对象工作、学习、生活所在的单位。公示通过公开栏、板报、宣传橱窗和张贴公告等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公示程序:拟定公示内容后,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根据群众反映的问题组织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研究处理意见;公开调查处理结果;对经公示发展的党员,在支部大会决议中注明公示情况。
第十四条 公示工作由党支部组织实施。对公示反映出的问题,要及时指派专人(2人以上)进行调查核实,要听取公示对象反映问题的说明或申辩。
第十五条 对公示期内无异议或所反映问题不实的公示对象,可召开支部大会吸收入党;经调查核实属于一般性缺点、不足,不影响发展为党员的,按预定方案召开支部大会吸收入党,并在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谈话时向发展对象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改正。
第十六条 对反映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或有一定问题、尚不具备党员条件的,暂缓发展;问题严重的,不予发展。
三、实行发展党员票决制度
第十七条 发展党员票决制,就是为了扩大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在接收新党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票决对象:拟接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拟转为正式党员的中共预备党员。
第十九条 票决方式: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有表决权的党员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二十条 因故未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但可在会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计票时统计在票数内。填写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或由党支部指定专人按其本人意愿填写。
第二十一条 票决程序:召开支部大会。参加支部大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能进行票决。讨论两人以上入党或转正时,应逐个进行讨论,一并投票表决,分别计票、汇总。票决监票人和计票人由主持人提名,经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监票人负责对票决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人负责领取、发放并清点、统计表决票。票决结果应当场统计并公布,票决对象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半数时,才能接收为预备党员或转为正式党员。票决结果写入支部大会决议,票决情况汇总表随同《入党志愿书》和其他材料一起报工委审批参考,并存入本人档案。
四、实行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追究责任:
1、不认真组织入党积极分子推荐、考察和培训工作,出现明显失误的;
2、在审批预备党员和批准预备党员转正时,对公示、票决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不认真调查核实的;
3、在发展党员公示、票决过程中,出现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4、通过审批的对象不具备入党条件,入党手续不完备,草率予以审批的;
5、对入党积极分子推荐、教育管理重视不够,解决三年以上不发展党员问题措施不力的。
第二十三条 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各机关党支部书记要切实履行相应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追究其责任:
1、不积极推荐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的;
2、对入党积极分子不指定专人培养教育,不对发展对象进行培训教育的;
3、不对入党积极分子严格审查,或不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公示、票决情况的;
4、不召开支委会和党员大会,由个别人决定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的;
5、收到入党申请的党支部三年不发展党员,或发展党员违反规定要求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追究入党介绍人的相关责任:
1、不认真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动机、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经历及平时表现,介绍不符合入党条件者入党的;
2、在支部大会上,不负责任的介绍发展对象(或转正对象)情况的。
第二十五条 受党组织指派,对发展党员公示、票决过程中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的有关人员,要广泛听取群众和公示对象本人的意见,认真调查核实,实事求是地撰写调查报告。对不负责任、调查失实的,要追究有关调查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借公示之机故意捏造事实、歪曲真相诬陷他人的;不为举报人保密,为被举报人提供打击报复条件,或参与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申请书的撰写和《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的填写要认真规范,一般采取手写的方式或者在打印件上手写签署姓名。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县直机关工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中共玉环县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2009年5月31日
主题词:机关 发展党员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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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直机关工委,县委办、县委组织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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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玉环县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2009年5月31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