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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环县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调整 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调整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县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玉环县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调整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适用范围的解释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8〕93号,以下简称《省解释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具有本县户籍、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农转城”人员,适用《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有关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一)户口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且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成建制(包括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变更为城镇居民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省公安厅批复原城关镇、坎门镇、陈屿镇和楚门镇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后转为城镇居民、尚未完全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且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 1、农村居民进入原城关镇、坎门镇、陈屿镇和楚门镇区域内转为城镇居民; 2、农村居民在原城关镇、坎门镇、陈屿镇和楚门镇区域内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3、在城市化进程中,城区撤村建居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4、在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 第三条 适用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的“农转城”人员违法生育后,按农村居民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省解释通知》发文前已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处罚决定的,按原决定执行。 第四条 适用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的“农转城”人员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第五条 “农转城”人员再生育审批按照省人口计生委《关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实施再生育审批的规定》(浙人口计生委〔2004〕24号)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人口和计生局批准。具体程序是: (一)合法夫妇提出再生育申请; (二)村(居)委会签署核对意见;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公示; (四)县人口和计生局批准。 申请再生育审批的“农转城”人员必须出具原农业户籍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证明与公安部门关于“农转城”(户籍地变更、户籍性质变更)原因、时间的证明。 第六条 “农转城”人员再生育审批的工作要求: (一)“农转城”人员的再生育审批要严格实行条件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各乡镇要成立“农转城”人员再生育审批审核小组,严格把好初审关; (三)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提供“农转城”人员户籍、社会保障等情况的证明; (四)对“农转城”人员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再生育证明的,一律依法取消再生育指标,已违法生育的要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有关人员要严肃追究相应的法律或行政责任; (五)各乡镇要严格按照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再生育全程管理和服务的意见》(浙人口计生委〔2005〕66号)相关规定,落实再生育全过程管理服务。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人口和计生局负责解释,自公文之日起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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