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义乌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灾害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
2.1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2.2 扑火前线指挥机构
2.3 专家组
3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1预警
3.2林火监测
3.3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 响应措施
4.3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5 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5.2 工作总结
5.3 奖励与责任追究
6综合保障
6.1队伍保障
6.2运输保障
6.3技术保障
6.4物资保障
6.5资金保障
7附 则
7.1灾害分级标准
7.2 以上、以下的含义
7.3预案管理与更新
7.4 预案制订与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实施森林火灾应急,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浙江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金华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义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的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森林火灾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灭火工作的责任主体。
(2)分工合作,协同应对。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应根据森林防灭火工作和本预案确定的职责,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积极配合,密切协作,确保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快速响应、保障有力。
(3)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处置森林火灾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科学扑救、合理用兵、确保重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公共设施和森林资源的安全。
(4)预防为主,常备不懈。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做好紧急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物资储备和工作准备,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1.5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见附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设立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应急的副市长担任,第一副总指挥由分管林业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应急管理局局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人武部副部长担任。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森防指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各镇街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镇街森林防灭火工作。各村建立健全相应组织,做好本村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2扑火前线指挥机构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发生森林火灾时,事发所在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所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森林火灾的指挥扑救工作。跨镇街界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相关的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市森防指负责协调、指导。当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时,根据应急处置行动的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线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较大森林火灾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前线指挥部由市森防指派出有关领导、部分专家组成员和事发地镇街领导组成,并设立综合组、火灾扑救组、应急保障组等机构。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指挥。
2.3专家组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预防、扑救等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3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1预警
3.1.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有关标准,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
3.1.2预警发布
根据上级发布的预警信息,应急管理、林业、气象等部门加强会商,制作本区域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农村气象电子显示屏、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镇街、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3.1.3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预警发布后,镇街及有关部门应密切关注天气等情况,密切关注森林火险预警变化,注意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检查反馈情况。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镇街加强森林防火巡护、瞭望监测,认真检查装备、物资落实情况,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
当发布橙、红色预警信息后,镇街及有关部门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市森防指适时派出检查组,对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根据天气变化,适时发布禁火令,禁止林区一切野外生产、生活用火。森林消防队伍视情靠前驻防。
3.2林火监测
根据省森防指办公室提供的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市森防指办公室及时核查和反馈监测情况,掌握火情动态。森林火灾发生地通过巡护人员和扑救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周围状况,随时报告火情动态。
3.3信息报告
森林火灾实行有火必报制度。森林火灾发生后,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准确、规范地向市森防指报送火灾及处置信息。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市森防指立即向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并及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
(1)发生在市、县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50公顷的森林火灾;
(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5)危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旅游景区及其他重点林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6)连续燃烧超过1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7)需要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协调、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8)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森林火灾按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在当地镇街领导下,由镇街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本地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市应急管理局接到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后,要进行核实,并密切关注火情动态,保持与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联系,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市森防指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批准,启动本应急预案,并指定有关负责人赶赴森林火灾现场,与当地前线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指导和指挥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4.2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扑救火灾
(1)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森林消防队、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主,必要时可动员机关干部、职工及当地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开设扑火隔离带和后勤支援等扑救行动。不得动员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上述人员自发参加的,应当加以劝阻。
扑救力量按四个梯队逐次投入。
第一梯队:由当地镇街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以及有扑火知识与能力的机关干部、职工和群众组成。
第二梯队:根据区域、地理情况由邻近镇街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组成。
第三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其他镇街森林消防队或民兵应急分队。
第四梯队:外县(市、区)增援力量。
扑火力量调动程序。需要第二梯队增援时,镇街领导可自行联系调度,或向市森防指提出调度。需要第三梯队增援时,需扑救地镇街领导向市森防指提出调度,由市森防指下达调动命令。需要第四梯队力量增援时,须经总指挥同意,由市森防指报请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度。
武警、消防指战员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装备调配
市森防指办公室根据火场态势和实际需要,依据各镇街森林消防队伍和支援机动扑火队伍携行装备及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分布情况,进行科学有效调配。
(3)扑火规范要求
前线指挥部要尽快了解掌握火场情况,全面、准确地对火场各要素进行分析,迅速形成火灾扑救方案,果断向各扑火队伍下达命令。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战区,分别任命战区指挥员,按照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权负责本战区扑火的组织指挥。
(4)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灾发展趋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行动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4.2.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聚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当地镇街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
4.2.3 救治伤员
如有人员受伤,当地镇街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卫生部门视情派出卫生应急人员赶赴现场,实施院前急救。
4.2.4善后处置
当地镇街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5保护重要目标
当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等高保护价值森林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应迅速调集森林消防队伍,采取开设阻隔带、清除障碍物、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市森防指及时调集武警、公安、消防及森林消防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2.6维护社会治安
维护交通秩序,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4.2.7 案件查处
市森林公安要第一时间组织警力,开展森林火灾案件的侦查破案工作,市公安局予以配合开展调查。
4.2.8 发布信息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公布等形式。对区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事故的火情发展、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消息,由市森防指指定发言人发布,具体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4.2.9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经检查达到安全程度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同时,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
4.2.10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3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市级层面应对工作由低至高分别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3.1Ⅳ级响应
4.3.1.1启动条件
(1)发生过火面积初判达到2公顷以上,明火2小时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旅游景区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市森防指启动Ⅳ级响应。
4.3.1.2响应措施
市森防指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及时掌握火情信息,并立即向指挥部领导报告,加强对镇街森林火灾扑救的协调和指导工作。根据需要调动市级森林消防队伍进行支援。
4.3.2 Ⅲ级响应
4.3.2.1启动条件
(1)发生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旅游景区2小时明火未灭的森林火灾,其他地方发生6小时尚未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4)镇街请求市级调度支援的森林火灾。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市森防指启动Ⅲ级响应。
4.3.2.2响应措施
市森防指进入应急状态,在Ⅳ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市森防指办公室及时掌握火情信息,做好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准备,由指挥部领导带领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镇街的申请,市森防指协调相邻镇街派出森林消防队伍进行支援。
(3)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3.3 Ⅱ级响应
4.3.3.1 启动条件
(1)12小时尚未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初判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到100公顷的森林火灾;
(3)发生2人以上死亡或5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市森防指启动Ⅱ级响应。
4.3.3.2 响应措施
市森防指除采取Ⅲ级响应措施外,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市森防指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市政府领导或指挥部领导赶赴森林火灾现场指挥扑救工作;成立市扑火前线指挥部,同时成立相关工作组和专家组。前线指挥部下达命令协调做好跨区域支援力量和扑救物资的调动和调拨。各相关成员单位快速响应,按职责分工做好各阶段的扑火救灾工作。
(2)按照火场态势需要,及时组织调动全市相关森林消防队、武警中队、市人武部民兵应急小分队等扑火队伍参加扑救工作。
(3)气象局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
(4)根据实际需要,请金华市森防指指导扑救工作。
4.3.4 Ⅰ级响应
4.3.4.1 启动条件
(1)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初判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到200公顷的森林火灾;
(3)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4)市级扑救力量不能有效控制火场蔓延,需请求金华市森防指支援扑救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市森防指启动I级应急响应,并向金华市森防指报告。
4.3.4.2 响应措施
市森防指除采取Ⅱ级响应措施外,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通过市委、市政府立即向金华市委、市政府报告火情,及时请求金华市森防指调派专业(半专业)力量实施跨区支援扑火,并全力配合金华市政府、市森防指现场指挥部的协调指挥。
(2)根据火场气象条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3)根据镇街或前线指挥部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4)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发生。
(5)协调新闻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6)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当森林火灾进一步发展,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时,报市、省指挥部,启动市、省级层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镇街、应急管理部门、林业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进行调查和评估。
5.2 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