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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义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2021-06-06 义乌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义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28号)及《关于调整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限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资产〔2018〕8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产权、集中管理、授权使用的管理体制,建立“财政局—公共资产事务中心—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三层次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模式。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按照“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进行产权登记。

  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及土地资产统一以公共资产事务中心的名义办理各项权证;非财政综合预算管理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及土地资产在公共资产事务中心统一指导下由各单位办理权证,并将相关资料报公共资产事务中心备案。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房屋建筑物及土地所有(使用)权证由各镇街统一办理,并将相关资料报公共资产事务中心备案。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整体价值在5000元以上),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备实物形态,但能为使用者较长期地提供某种特殊权利或有助于使用者取得收益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五)其他资产,是指不属于以上各类的其他各种资产。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财政局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资产管理制度,并对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审批,负责固定资产购置预算的编制及绩效评价;

  (三)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审批,对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行为的审核报批以及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进行监督管理;

  (五)监督检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情况。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以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情况进行查处。

  (六)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共资产事务中心协助财政局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

  (一)代表市政府行使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及建筑物、土地等资产的所有人身份,并统一办理房屋、土地所有使用权证;

  (二)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建立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分类总账、明细账,督促各单位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对账、清查登记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实施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五)负责经审批同意的闲置资产调剂、出租、出借等具体工作,负责对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统一处置;

  (六)负责建立对外公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处置等信息平台,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日常维护工作;

  (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并承办市政府及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向市政府和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本市各项规定;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系统管理制度、办法和细则,并负责督促检查、组织实施;

  (三)负责国有资产调拨、变卖、报损、报废及下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等审核报批等工作;

  (四)单位资产统计报表的编制;

  (五)接受财政部门及公共资产事务中心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是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对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办法和细则;

  (二)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日常管理、维护工作,补充完善固定资产卡片信息,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三)组织本单位国有资产清产核资、登记、统计汇总;

  (四)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等有关资产变动的审核报批等手续;

  (五)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计划管理,并做好新增资产的审核、验收等工作;

  (六)接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公共资产事务中心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十条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能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调剂方式为单位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对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按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对有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对原有资产进行更新,必须实行先处置后配置。

  第十二条单位购置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由单位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财政部门审批,并按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范围;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三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在购入、调入或自制固定资产时,必须组织验收,由经办人员验收签单后,连同实物送资产管理人员验收。对大型、贵重仪器,主管部门应会同申请购买单位共同验收。单位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登记入账。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在接收有关部门无偿或部分有偿调拨的固定资产时,在确认资产使用权及管理权后,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闲置不用的资产,财政部门有权予以调剂。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做好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执行,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对外借款。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变性质或改变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会同公共资产事务中心对占有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评估、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审批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及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举办经济实体和提供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国有资产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才能出租、出借,对闲置不用的资产,财政部门有权予以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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