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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福利企业终止时残疾职工社会保障和就业政策的通知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残疾职工从福利企业分流后相关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效保护残疾职工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实施对象

  2012年底前持有区民政局颁发的《福利企业证书》、并已取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福利企业,因各种原因在2015年底前宣布终止的,其在本通知下发前在册的残疾职工在退出时可享受本政策。

  二、具体政策实施

  (一)社会保险

  1.因各种原因宣布终止的福利企业,其退出的残疾职工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区残联、所属镇乡(街道)、企业共同补贴,具体办法为:

  一是对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不足15年人员,补贴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分流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缴足15年的,补贴缴费至满15年;分流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已大于15年的,不作补贴缴费。

  二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贴终止日期与养老保险费补贴终止日期同步。

  三是享受上述政策结束后,残疾人自行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农村医疗保险,保费由个人负担。如属于城乡低保、重度残疾、城镇低收入家庭等特殊人员,可按相关制度政策享受保费减免待遇。

  四是按鄞政办发〔2005〕138号文件规定选择自谋职业的残疾人专用车车主(以下简称自谋职业残疾车车主),如享受上述本款第1项政策后,仍然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负担,单位应缴纳部分由区政府补贴,直至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个人缴费部分应由自谋职业残疾车车主按年打入各镇乡(街道)社会保险缴费平台为残疾人开设的个人存折卡内。

  2.因其他原因离开企业,不能享受〔2010〕89号会议纪要补贴政策的自谋职业残疾车车主,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个人负担部分由本人负担,单位应缴纳部分由区政府补贴,直至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个人缴费部分应由自谋职业残疾车车主按年打入各镇乡(街道)社会保险缴费平台为残疾人开设的个人存折卡内。

  自谋职业残疾车车主须凭2005年我区残疾车整治时的自谋职业认定材料办理相关的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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