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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和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为努力把旅游业培育成为我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根据《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2011年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2011〕1)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细则。

  一、适用对象

  在我区注册、纳税的旅游企业,区外旅行社,旅游商务网站、会务服务公司,以及本区旅游企业有关旅游人才。

  二、资金来源

  由区财政安排专项奖励资金。

  三、奖励内容

  (一)招徕游客

  1.积极鼓励旅行社进行游客招徕。旅行社组织游客团队来我区旅游,全年国内游客总数达到800人次以上或入境游客达到200人次以上(是指到我区指定景区或旅游饭店的游客人数,其中一项须达到此基数;含本数,下同),按以下办法奖励:

  (1)同一团队在我区游览一个以上指定景区〔只限五龙潭景区、天宫庄园、天童景区(从开业时开始计算)、南头渔村、李家坑漂流景区5个景区,下同〕的,每人次奖励8元(同一团队在我区指定景区游览可重复计算);游览阿育王景区(从开业时开始计算)、401洞天景区、酒埕岩仙人寨景区3个景区其中一个的,每人次奖励4元。学生团队减半计算。

  (2) 同一团队在我区指定星级饭店或相应等级旅游饭店(由我区风景旅游管理局核定,下同)住宿一天的,根据住宿饭店的相应等级给予奖励。其中,住宿在二星级旅游饭店的,每人天奖励4元;住宿在三星级或相应等级旅游饭店的,每人天奖励8元;住宿在四星级或相应等级旅游饭店的,每人天奖励10元;住宿在五星级或相应等级旅游饭店的,每人天奖励15元;在以上指定旅游饭店住宿可按住宿天数累计奖励。入境游客住宿在三星级及以上或相应等级旅游饭店的,每人天再奖励3元。

  2.积极鼓励旅行社做大游客招徕量。为鼓励旅行社做大游客招徕量,旅行社组织游客团队来我区旅游,除享受上述政策外,对到指定景区的游客量分别达到3000人次、在我区三星级及以上或相应等级旅游饭店住宿的人数达到3000人次的,按以下办法进行再奖励:

  (1)旅行社组织游客游览我区指定景区,每个景区全年游客量分别达到3000人次以上-5000人次(含)的,每人次再奖励4元;分别达到5000人次以上-10000人次(含)的,每人次再奖励6元;分别达到10000人次以上的,每人次再奖励8元。每人次实际奖励额度不超过门票实际销售价格的50%

  (2)旅行社组织游客在我区三星级及以上或相应等级旅游饭店住宿的人数在3000人次以上-5000人次(含)的,每人天再奖励4元;人数在5000人次以上-10000人次(含)的,每人天再奖6元;人数在10000人次以上的,每人天再奖励8元。

  3.积极鼓励旅行社与景区、饭店合作招徕游客。对由区风景旅游管理局推荐的省百强及以上称号的旅行社,与指定旅游景区、四星级及以上或相应等级旅游饭店共同签订《宁波市鄞州区旅游企业游客招徕合作协议》,全年招徕游客游览、住宿的人数分别同时达到500人次,且每次团队住宿同一个饭店在5间以上的,按下列办法进行奖励。

  (1)旅行社组织游客游览我区指定景区,每个景区全年游客量分别达到500人次以上-1000人次(含)的,每人次奖励8元;分别达到1000人次以上-3000人次(含)的,每人次奖励10元;分别达到3000人次以上-5000人次(含)的,每人次奖励12元;分别达到5000人次以上的,每人次奖励15元。

  (2)旅行社组织游客在我区四星级及以上或相应等级旅游饭店住宿的,按下列办法奖励:

  旅行社组织游客在我区四星级饭店住宿一天,全年游客总量在500人次以上-2000人次(含)的,每人天奖励12元;达到2000人次以上-5000人次(含)的,每人天奖励14元;达到5000人次以上的,每人天奖励16元。

  旅行社组织游客在我区五星级或相应等级旅游饭店住宿一天,全年游客总量达到500人次以上-1000人次(含)的,每人天奖励18元;达到1000人次以上-2000人次(含)的,每人天奖励20元;达到2000人次以上的,每人天奖励25元。

  本条款奖励项目与上述“积极鼓励旅行社进行游客招徕”、“积极鼓励旅行社做大游客招徕量”(即1、2部分)中在四星级及以上或相应等级旅游饭店住宿的奖励项目不能重复享受。

  4.积极鼓励旅游饭店引进会议。

  (1)对旅游饭店引进由国家部、委、办、局主办的国际性会议(单次会议饭店营业额10万元以上、安排境外住宿人员达到50人),按营业额(以会议发票为准,下同)的4%进行奖励。

  (2)对旅游饭店引进由国家部、委、办、局主办的全国性会议(单次会议饭店营业额8万元以上),按营业额的3%进行奖励。

  (3)对旅游饭店引进由省级部、委、办、局主办的全省性会议,以及全国性协会、学会、商会主办的跨区域行业性会议(单次会议饭店营业额6万元以上),按营业额的2%进行奖励。

  以上每家旅游饭店的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5. 积极鼓励旅行社开辟鄞州旅游专线。对旅行社开辟鄞州旅游专线,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单独奖励(此奖励项目的游客与上述旅行社招徕团队游客不能重复计算):

  (1)旅行社拥有一辆(含)以上鄞州旅游专线巴士(18座以上),在一星期内运行五天以上。鄞州旅游专线的线路由旅行社申报,区风景旅游管理局核准。

  (2)旅行社在安排鄞州旅游专线时,每日线路中必须含有一个以上上述指定景区,如因季节或其他原因需调整专线线路的,应提前一个星期向区风景旅游管理局申报、核准。

  对符合上述两项条件的旅行社,每人次给予10元奖励。年终根据游客量,评出最受欢迎的鄞州旅游专线三条,分别给予5元、3万元、2万元奖励。

  6.积极鼓励多渠道招徕游客。

  (1)旅行社每组织一架100人以上的旅游包机、一列500以上的火车专列、一次性组织500人以上的汽车大巴来我区游览一个以上指定景区,且在我区指定星级饭店或相应等级旅游饭店住宿一天以上的,分别给予旅行社1万元奖励。

  (2)由我区风景旅游管理局核定的旅游商务网站、会务服务公司组织游客到我区指定星级饭店或相应等级旅游饭店住宿,年订房量达到5000间(含)以上的,超过部分参照上述旅行社关于游客住宿的办法奖励,并按每间1人统计(订房量以实际入住数为准,可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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