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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根据去年我区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政策实施情况和《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0〕266号)文件精神,现将新完善的《宁波市鄞州区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宁波市鄞州区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激发外来务工人员参与我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2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和谐鄞州建设,鼓励和吸引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特别是有技能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落户,同时带动广大外来务工人员积极提升自身素质,努力优化我区外来务工人员结构。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已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就业生活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登记为本区常住户口(非农业户口)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区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

  三、落户条件

  (一)基本条件

  外来务工人员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可以申请积分落户。

  1.持证及工作年限: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满3年;在本区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2.居住条件:本区拥有自有产权住房,或投亲靠友,或有用人单位统一租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房;

  3.年龄身体:身体健康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

  4.依法纳税,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行为,无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二)积分条件。符合基本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按照综合素质和实际贡献情况建立积分评估制度(评价标准详见附件1),总积分为200分。中心城区外来务工人员(中河街道、钟公庙街道、首南街道、下应街道、石碶街道)累计积分不低于90分的本人或委托用人单位可申请积分落户。其他镇(乡)外来务工人员累计积分不低于80分的可以申请落户。

  1.职业资格指标:在本区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以上的;

  2.担任职务指标:在本区用人单位担任班组长以上职务的;

  3.荣誉称号指标:在本区取得区级以上优秀党员、劳动模范、首席工人、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的;

  4.素质提升指标:取得高中以上学历的;

  5.技术创新指标:在本市取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科技进步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研发、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奖;

  6.社会保险指标: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

  7.社会服务指标:在本区注册成为志愿者并被评为星级志愿者或参加义务献血的;

  8.企业认可指标:在本区用人单位被评定为年度优秀或企业认定的实际贡献情况。

  四、办理程序

  (一)受理时间。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每年办理一次,集中受理时间为每年5月至7月。

  (二)申请提出。外来务工人员符合规定条件,需申办本区常住户口的,可以通过鄞州公安信息网(gaj.nbyz.gov.cn)的表格下载栏下载《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等相关材料,按要求填写后,由本人或委托用人单位向相关部门做好证明材料认定工作。基本符合积分落户要求的,本人或委托用人单位持完整申请材料向公安机关提出积分落户申请。

  (三)受理。本人或委托用人单位持《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向公安机关提出落户申请。公安机关对申请材料齐全并基本符合积分落户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全或未达到规定分值的,应当场告之。

  (四)公告。区公安分局对申请人符合落户条件的,应将落户意见及积分基本内容同时向用人单位和实际居住地公告,公告期限为7天。公告无异议的,公安机关在公告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户口准予迁入决定,并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公告有异议的,区公安分局根据具体情况,移送相应职能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查证核实。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查证意见并反馈到区公安分局。区公安分局在收到书面查证意见的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重新核定,并作出户口准予迁入与否决定。

  (五)办理。外来务工人员凭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及相关申请材料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五、相关申请材料

  符合积分落户基本条件和申办条件规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办本区常住户口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学历证明和《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和居住证明;

  (三)依法纳税证明,身体健康证明,流出地及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四)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统一租住房集体合同和个人承担合同、公共租赁房租赁合同、亲属房屋所有权证;

  (五)积分项目应当提交的相应证明材料;

  (六)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六、配偶子女随迁

  符合条件落户的外来务工人员办理迁户时,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配偶随迁按现行政策办理。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认识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工作的重要意义。深刻理解实施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优化我区劳动力和人口结构、扎实推进产业和劳动力“双转移”的现实需要,是坚持以人为本、共建共享的客观需求。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区外来务工办、区公安分局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并对政策实施进行监督。公安部门负责对积分落户受理、审核及办理相关人员的落户手续。组织、建设、人事、科技、教育、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人口计生、卫生、工会、共青团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工作,要由主要领导负总责,落实分管领导具体抓好此项工作。各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1.鄞州区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评价标准

  2. 鄞州区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部门责任分解表

附件1

鄞州区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评价标准

一级

指标

二级指标

分值

积分

职业资

格指标

取得技师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的。

40

 

在本区取得高级工或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30

在本区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的。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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