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科研与创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说明

朗读
各市文化和旅游局,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科研与创作项目的管理,提高全省文化和旅游科学研究及创作水平,服务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科研与创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0年6月1日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科研与创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科研与创作项目的管理,提高全省文化和旅游科学研究以及创作水平,服务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部科研项目和艺术创作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艺术基金、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等管理办法,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科研与创作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报、平等竞争、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被列入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计划内的科研与创作项目,内容如下:
(一)基础研究项目要跟踪文化和旅游相关学科研究领域的最新进展和学术前沿动态,体现开拓性和较高的学术思想价值;
(二)应用研究项目围绕我省文化建设和旅游发展的重大问题,突出当前文化和旅游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前瞻性、战略性和预判性研究,体现规律性和创造性,推动文旅科研为行政决策服务;
(三)创新研究项目要围绕文化和旅游发展的重大战略和现实需求,开展发展理论和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实践应用,促进文化和旅游行业新技术、新模式和新业态的创新发展;
(四)艺术创作类项目要阐释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结合浙江的文化脉络发展,将浙江丰富的文化内涵以艺术作品的形式展现,主要包括舞台艺术创作和美术创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科研项目原则上面向全省文化和旅游领域,凡热心于文化和旅游科学研究的机构及文旅工作者、科研人员均可根据第三条内容,及文旅事业和产业发展的现状及趋势,选择和设计项目,并向省文化和旅游厅申报。创作项目原则上面向省内文化和旅游领域高校及科学研究机构,根据第三条要求,向省文化和旅游厅申报。
第五条 文旅科研与创作项目的设计要结合浙江地域特色,重点加强我省文旅建设中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研究,为科学决策提供有力的依据;项目设计要突出前瞻性、重要性、科学性、应用性、学术性,促进文旅科研学术的繁荣;要将选题与学科建设、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及科研结构的调整与合理布局结合起来,为繁荣和发展我省文旅事业和产业服务。
第六条 申报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科研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人及项目组成员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基本工作条件、研究时间,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申报单位应有一定的科研管理能力和科研实施条件,以保障科研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申报项目必须结合我省文化和旅游发展需要,有重要科学意义和应用价值,立论根据充分,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先进,能广泛推广应用并可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申报人当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且不能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其他省文化和旅游厅科研项目的申报。项目组成员同年最多可参与两个省文化和旅游厅科研项目的申报;
(四)科研项目的持续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七条 申报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创作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具有一定的创作演出能力和创作实施条件,以保障创作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依法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三)申报项目的编剧、导演、作曲、表演、舞美设计等主创主演人员应为本省创作人才,原则上不得从省外聘请;
(四)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家单位或机构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并由主要合作方在申报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 申报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科研与创作项目必须如实填写《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科研与创作项目申报书》,按要求在申报期内寄交省文化和旅游厅科研管理部门。申报单位要对申报书进行审查和筛选,对其项目的合法性、内容的真实性、研究的可行性等负全部责任,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承担项目管理及信誉保证。
第九条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每年对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按时结项率进行统计,按时结项率低于70%的,上报申报项目数不得超过其上一次申报项目的70%;按时结项率低于60%的,当年度不得申报。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省文化和旅游厅不受理新的项目申报:
(一)有原国家文化部和原国家旅游局在研项目逾期不结项的;
(二)有历年原浙江省文化厅和原浙江省旅游局科研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国家艺术基金逾期不结项的;
(三)在研的省文化和旅游厅(包括原省文化厅、原省旅游局)以负责人身份申报科研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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