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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产养殖生产管理的通知 甬农发〔2021〕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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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象山县水利和渔业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认真做好全市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大排查大整改暨迎接2021年省委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工作的通知》(〔2021〕59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全市生态环境问题中涉渔问题的整改工作,结合当前防台防涝、疫情防控、水产品优质稳产保供、灾后恢复生产以及加快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等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水产养殖生产管理通知如下。

一、规范水产养殖秩序。各地要严格按照市、县两级政府颁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加强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排查与管理,坚决杜绝禁养区内养殖、超规划养殖和非法养殖等情况发生。对在限养区、养殖区内无证养殖或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以及在全民所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且妨碍航运、泄洪的,要及时限期整改。对已经完成整改销号的所有涉渔整改问题、环保督察交办的涉渔信访件等要集中开展自查核查“回头看”,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确保整改销号问题不出现反弹回潮、重复投诉等有关问题,确保水产养殖规范有序发展。

二、加快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坚持以发展生态健康养殖、促进水产品质量效益双提升为目标,认真实施水产绿色健康养殖“五大行动”,争创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县),大力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模式,积极发展以海洋贝、藻增养殖为核心的海洋碳汇渔业;持续推进配合饲料推广应用,减少养殖自身污染;健全水产苗种体系,引进推广优良品种,提高水产良种覆盖率;并不断加强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水、电、路等配套,提升水产养殖容量,改善养殖生产环境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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