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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补助和奖励规定的通知 甬政发〔202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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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现将《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补助和奖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甬政发(2026)46号.pdf

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补助和奖励规定

为规范我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补助和奖励管理行为,依法保障被补偿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征地房屋补偿

(一)住宅用房搬迁费

按住宅用房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算,低于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搬迁费实行一次性补偿,不按搬迁次数重复计取。

(二)住宅用房临时安置费

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和奉化区(以下简称市六区)按住宅用房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算,住宅用房合法建筑面积超过250平方米的,按250平方米计算;低于75平方米的,按75平方米计算。

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和象山县(以下简称县〔市〕)的住宅用房临时安置费标准由属地另行制定。

(三)非住宅用房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1.商业、办公用房按非住宅用房评估价值的3%补偿。

2.工业、仓储和其他类型非住宅用房按非住宅用房评估价值的5%补偿。

(四)非住宅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对因征地造成停产停业的,按非住宅用房评估价值的3%补偿。

二、征地房屋奖励和补助

(一)住宅用房货币补偿奖励

住宅用房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和奉化区按货币补偿资金15%的比例给予奖励;镇海区、北仑区按不高于货币补偿资金15%的比例给予奖励,具体比例由两区另行制定。

县(市)的住宅用房货币补偿奖励标准由属地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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