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局属相关科、站(队):
现将《海盐县农业经济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海盐县农业经济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海盐县农业经济局农产品质量
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工作的主要内容。为建立健全我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机制,明确局属各职能科、站(队)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履行农产品安全生产源头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及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科、站(队)的监管责任
本局科教科、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法制科、农作物管理站、植保土肥站、畜牧兽医局、水产技术推广站、渔政站、林特站等职能科、站(队)应当在各自的业务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1、科教科
负责综合协调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县级年度监督抽检计划制定和监督实施;负责指导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机制和监管机制建设工作;负责全县食用农产品的“三品”基地建设认定和认证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农产品质量、农业投入品质量、产地环境质量的监测工作;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宣传报道;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收集和上报。
2、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负责指导全县农业投入品市场整规工作和农资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全县农业投入品执法监督检查;组织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中的违法案件的调查与处理。
3、法制科
负责农产品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性监督管理政策;依法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案件的立案审批和重大案件备案审查等法制监督。
4、农作物管理站
负责全县粮油、蔬(瓜)菜、食用菌等农产品安全综合监管和生产的技术指导、专业培训;负责粮油、蔬菜、食用菌等农产品的产品质量监测监控、农业投入品监测监控、“三品”基地建设等监管和实施工作;参与相应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检查(整治);参与相应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技术处理;负责种子的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检;具体承办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中的违法案件调查与处理工作;参与种子市场整规工作和信用体系建设。
5、植保土肥站
负责全县农作物病虫害的测报和防治,研究推广无公害防治技术和施肥技术,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和肥料;负责农药、肥料的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检;具体承办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药、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中的违法案件调查与处理工作;参与农药、肥料的市场整规工作和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县农副产品综合市场的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工作。
6、县畜牧兽医局
负责全县畜产品安全综合监管和生产的技术指导、专业培训;负责畜禽类产品质量监测监控、农业投入品监测监控、“三品”基地建设等监管和实施工作;参与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检查(整治);参与相应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技术处理;负责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负责具体实施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监督检查和抽检;具体承办有关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兽药、饲料和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中的违法案件的调查与处理工作;参与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市场整规工作和信用体系建设。
7、水产技术推广站
负责全县水产品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和生产的技术指导、专业培训;负责水产品类产品质量抽检和监测监控、农业投入品监测监控、“三品”基地建设等监管和实施工作;负责全县水产业病虫害的测报和防治,研究推广无公害防治技术和饲养技术,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渔药和饲料;参与相应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检查(整治);参与相应质量安全事故的查处和技术处理。
8、渔政站
负责渔药和饲料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检工作;具体承办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渔业投入品等案件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9、林特站
负责全县茶叶、水果等安全综合监管和生产的技术指导、专业培训;负责茶叶、水果等的产品质量监测监控、农业投入品监测监控、“三品”基地建设等监管和实施工作;参与相应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检查(整治);参与相应质量安全事故的查处和技术处理。
二、相关人员的工作责任
本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源头监管工作责任制实行定人员、定任务、定责任的原则,做到责任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1、各科、站(队)正职负责人是本科室相关农产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职是在分管范围内相关农产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办事员是其岗位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具体负责人。
2、各科、站(队)等要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人员的责任分工,并将责任分工情况报局科教科。
三、绩效评价
局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在年末对各科、站(队)等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作为局对科、站(队)年终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四、责任追究
各科、站(队)违反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1、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程序履行,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2、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
3、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4、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的;
5、其他应追究行政责任的情形。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