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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安委会关于实行安全生产警示制度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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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各镇区、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努力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关于定期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及实行警示制度的通知》(嘉安委〔2007〕7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并经县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实行安全生产警示制度。
与县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各镇、县级部门和有关单位,凡在年度内本辖区或行业、单位安全生产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县安委会将实施安全生产警示告知或领导约谈措施。
    一、区域内或管理责任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安全生产警示告知:
    (一)当月工矿商贸企业连续发生一次死亡1人的一般事故超过2起的;
    (二)工矿商贸企业发生一次死亡2人的一般事故的;
    (三)重复发生同一性质死亡事故的;
    (四)发生危化品泄漏或爆炸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县安委会认为需要警示告知的其他社会隐患和问题的。
    二、区域内或管理责任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安全生产警示告知,并由县政府领导对镇区或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分管领导进行告戒谈话:
    (一)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隐瞒不报,经举报查实的;
    (二) 年度内已连续2次被县安委会警示告知的;
    (三)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的各类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 年终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
    三、安全生产警示告知书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拟制,报县政府(或县安委会)领导审定签发,同时抄送县监察局。被警示告知或领导约谈的镇区、部门或单位,应对照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自查自纠,采取切实措施整改安全问题,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在20天内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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