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城乡困难人员临时救助办法(试行)》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海盐县城乡困难人员临时救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根据《浙江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浙民救[2007]213号)、《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要点的通知》(浙社救字[2008]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救助,是指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由政府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临时救助制度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救急救难、简便易行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真实的原则;
(四)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第四条 临时救助的范围和对象
(一)临时救助的范围
户籍在本县范围内,因病因灾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城乡居民。
(二)临时救助的对象
1、因自然灾害或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性等意外事件,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
2、因患危重疾病或特殊慢性疾病(如:恶性肿瘤、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纳入社区系统管理的重症精神病等特殊慢性疾病),造成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
3、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因交通事故造成困难者,另有专项救助制度进行救助,不列入本办法救助对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为临时救助对象:
1、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2、因自然灾害或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性等意外事件,家庭日常生活水平不低于所在村、社区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
3、法定赡(扶、抚)养人具有赡(扶、抚)养能力,而不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应列入生活救助范围的。
第五条 临时救助的时间及标准
临时救助是一项非定期、非定量的救助,救助标准主要是依据维持基本生活需要来确定。
(一)临时救助的时间
救助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
(二)临时救助的标准
1、对因各种自然灾害或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性等意外事件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一次性给予1500元—2000元救助。
2、对因患危重疾病或特殊慢性疾病,造成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一次性给予1000元—1500元救助。
3、政府认为需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视具体情况,确定救助金额。
第六条 临时救助的程序
(一)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城乡困难人员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由村(居)委会初审后,将《审批表》一式两份报镇(区)民政办。
(二)镇(区)民政办收到《审批表》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审批(或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公示和资金发放等工作,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其中,一次性救助款在500元以下的,由镇(区)民政办直接审批;一次性救助款在500元以上的,由县民政局审批。发放时,统一使用《临时救助款物发放凭证》。
(三)镇(区)民政办在下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救助情况及已发放救助金的凭证第二联、统计表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将上季度救助情况汇总后,于20日前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经审核后,于30日前将县财政负担部分拨付到各镇(区)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第七条 临时救助的资金来源及管理
(一)临时救助资金由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和社会筹集组成,以县、镇(区)财政投入为主。
1、财政预算资金。县财政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临时救助资金,每年按户籍人口人均不低于3元的标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镇(区)财政也要将需要配套的资金数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
(二)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的原则,县、镇(区)财政分别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结报,严禁挪用和虚报。
第八条 临时救助资金由县、镇(区)按比例承担。县、镇(区)的分担比例,按70%、30%的分担比例标准执行。
第九条 临时救助的方式
临时救助以货币资金救助为主,也可采用实物发放。采用实物发放的,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依法进行采购。
第十条 镇(区)要积极开展慈善超市建设,要充分发挥村、社区在组织邻里互帮上的作用,形成临时救助与慈善事业及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各有侧重、相互衔接、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金(包括实物)的发放由镇(区)民政办组织实施。货币资金必须委托金融部门代发,实物可通过慈善(爱心)超市发放。救助对象凭《临时救助款物发放凭证》和身份证到指定地点领取。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的职责与分工
(一)县民政局牵头负责实施临时救助工作;
(二)县财政局负责落实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根据审批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临时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镇(区)负责辖区内临时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批和救助资金(包括实物)的筹集及发放工作;
(四)县慈善总会协助镇(区)开展慈善超市建设,并做好临时救助物资的发放工作;
(五)县审计局要适时开展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救助对象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待遇的,一经发现,追回其骗取的救助金,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因侵占、挪用、贪污临时救助资金,造成临时救助资金流失的临时救助经办机构和责任人,对有关单位要追究责任,对责任人要严肃处理,造成流失的,应予赔偿;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