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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困难精神残疾人住院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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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困难精神残疾人住院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五日

 

海盐县困难精神残疾人住院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3号)和《转发县残联等部门关于做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基础工作意见的通知》(盐政办发[2007]118号)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缓解精神残疾人家庭的经济压力,保障精神残疾人患者的长期稳定治疗,更好地控制精神病复发,维护社会安定,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推动我县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工作得到更快更好的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的范围和对象。医疗救助对象分二类,都必须具有海盐县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常住人员。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200%以内的持证精神残疾人(简称一类救助对象)。

(二)其他困难家庭的持证精神残疾人(简称二类救助对象)。

第三条  医疗救助标准

(一)一类救助对象。因精神类疾病发作,入住精神专科医院治疗,符合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报销的住院医药费。具体救助标准:当年度累计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单位报销和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的基础上,其余部分由县财政给予60%的救助。

(二)二类救助对象。因精神类疾病发作,入住精神专科医院治疗,符合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报销的住院医药费。具体救助标准:当年度累计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单位报销和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后,如家庭或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承担确有困难,确实严重影响基本生活的,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其余部分由县财政给予60%的救助。

(三)全年医疗救助额度累计最高为2万元。

第四条  医疗救助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住院申请和审批。持证精神残疾人住院前必须由本人或监护人填写《海盐县困难精神残疾人住院申请表》(附表1),并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身份证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卡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卡。如患者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200%以内的,还须出具《城乡重度残疾人救助证和保障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低保边缘户证》和《低收入家庭证》有效证明材料,送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提出申请,镇(区)残联初审通过,再上报县残联审批同意;突发性、紧急性精神病人可先送入精神病医院后再补办相关手续,审批手续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救助金申请和审批。

1、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一类救助对象持经县残联审批同意的《海盐县困难精神残疾人住院申请表》、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证明(病历)、医疗费结算清单等相关资料,到各镇(区)合作医疗办公室填写《海盐县困难精神残疾人医疗救助审批表》,各镇(区)合作医疗办公室在办理医药费报销、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时,一并办理持证困难精神残疾人医疗救助。每月20日前各镇(区)合作医疗办公室将持证困难精神残疾人医疗救助情况报送镇(区)残联进行结算。

2、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二类救助对象持经县残联审批同意的《海盐县困难精神残疾人住院申请表》、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证明(病历)、《海盐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住院报销结算单》或《海盐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等相关资料,到各镇(区)残联办理救助金申请

3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除提供上述有关资料外,还需提供《海盐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付款通知》,到各镇(区)残联办理救助金申请

(三)救助金结算和发放。各镇(区)残联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有关材料初审汇总后,于25日前报送县残联,县残联对上报的结算资料审核后(二类救助对象需返回各镇(区)残联,在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公示7天无异议),在次月5日前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医疗救助金拨付到各镇(区)。医疗救助金需委托金融机构发放到救助对象。

第五条  医疗救助的有关要求

(一)住院救助仅指精神病急性发作期间的治疗,用药范围依照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精神类药品目录。

(二)持证精神残疾人一般住院疗程不超过70天,重症病人经临床医生确认需继续住院治疗的,必须按照前款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申请住院审批手续,否则住院费用自理。

(三)经批准住院的持证精神残疾人,住院治疗后病情稳定,经临床医生诊断可以出院的,其监护人应及时接回,超期住院的费用自理。

(四)救助对象以隐瞒、造假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经费的,一经发现,审批机关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其冒领的救助金;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六条  加强部门合作,共享信息资源。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制度(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制度)、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制度和困难精神残疾人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加强信息化建设,努力实现相关制度“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从200911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海盐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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