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县级各单位: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监管,推进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规范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现就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预算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修缮、装修工程原则上须由采购人委托海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集中采购。
二、海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受理的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可参照《关于加强小型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盐政办发〔2006〕2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三、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一般情况下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包商。对一些有特殊专业要求、条件限制和其他无法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类项目,由采购人提出申请,经县财政局采购办批准,可进行邀请招标。
四、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受邀请的投标单位由采购人推荐方式和随机抽取方式共同产生。其中随机产生的投标单位数量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人最多只能推荐2家投标单位参与邀请招标项目,其余投标单位需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的施工单位信息库中按一定比例(1:3)随机抽取产生。
采购人随机抽取投标单位的工作,需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五、评标办法应充分考虑项目报价因素,主要采用最低价或次低价中标的办法。投标单位只有三家的招标项目,其评标办法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海盐县财政局 海盐县监察局
海盐县审计局 海盐县公共资源交易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