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县级各单位:
现将《海盐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零星维修工程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财政局 海盐县监察局
海盐县审计局 海盐县建设局
二○一○年八月九日
海盐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零星维修
工程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零星维修工程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海盐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零星维修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履行政府有关职能的县级国有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零星维修工程项目,是指单项预算价在20万以下(不含20万)的房屋及建筑物的修缮、装饰工程。单项预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房屋及建筑物的修缮、装饰工程按其他有关规定另行组织采购。
第三条 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和县建设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零星维修工程定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零星维修工程的范围
第四条 零星维修工程的范围具体包括:
(一)房屋、建筑物的新建装饰装修;
(二)房屋、建筑物的改建、扩建、修缮装饰;
(三)房屋、建筑物及其室外场地的周期性维修维护;
(四)其他零星维修项目。
第五条 零星维修工程单项预算价在20万以下(不含20万)的项目,采购单位可直接与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定点采购企业协商,在规定范围内确定实际采购价。
第六条 采购单位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章 定点采购企业的确定
第七条 零星维修工程定点采购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定点采购企业确定后,有效期为一年,如定点采购企业操作规范,服务优良,采购单位评价较好,经县财政局会同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和县建设局核实后,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定点采购企业的招标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县财政局、县公管办等部门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与中标的定点采购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协议,明确服务对象、服务范围、服务时间及违约责任等。
第九条 中标的定点采购企业名单由县财政局发文公告。各采购单位在定点采购期限内,根据工程需要和定点采购企业的情况在定点采购企业范围内择优选择。定点采购企业应按照投标文件承诺和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为采购单位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四章 定点采购的程序
第十条 定点采购的价格或优惠率为有效期内的最高限价和最低优惠率,采购单位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在最高限价内或在最低优惠率上与定点采购企业平等协商,确定实际采购价,并签订有关合同。
第十一条 工程合同价款应当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
第十二条 工程合同履行中,采购单位需追加工程量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以与定点采购企业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或出具变更联系单,但所有补充合同(包括变更联系单)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工程总造价不得超过20万元(不含20万元)。
第十三条 零星维修工程项目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应充分论证、认真设计,详列工程量及设备材料清单。项目设计施工图纸必须委托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采购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讨论会签确认。
第十四条 采购单位应要求定点采购企业严格按照项目方案和施工图施工,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增加或减少项目。确需修改设计的,增加或减少时应经采购单位同意,有技术要求的还应委托设计单位完成设计修改,定点采购企业提交相应预算,经采购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根据国家有关工程验收规范要求进行,有设计施工图的项目应按施工图纸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完毕后,参加验收的人员现场填写验收结果并签名出具验收报告,达标者应填写项目完工移交清单,办理有关移交手续并制定工程维护计划。
第十六条 工程验收不达标的,采购单位应责成定点采购企业限期整改,并根据合同及有关规定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和县建设局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零星维修工程定点采购监督检查组,负责对定点采购企业和各采购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对零星维修工程活动全过程的监管,受理关于零星维修工程的投诉,并进行及时的调查和处理。
(二)监察、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在零星维修工程过程中,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三)建设部门主要负责对维修工程实施中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
第十八条 定点采购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不履行投标承诺,违反合同规定,情节严重的;
(三)未按协议承诺的时间组织维修或提供其他服务;
(四)未按协议承诺的价格或优惠率签订采购合同并组织维修或提供其他服务;
(五)无故拒绝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
(六)给予采购单位或其经办人员回扣、赠送礼品以及报销其他费用的;
(七)拒绝接受有关单位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八)违反本办法和招投标文件中规定或承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