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民政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浙民低〔2009〕177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海盐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盐政发〔2008〕19号)第六条第2款、第5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2款:增加
其中,低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在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简称三老人员)实行住院定额救助,当年度累计住院医疗费用自负金额5000元以下部分,按自负金额的90%给予救助。
二、第六条第5款:修改为
年内累计发生的特殊疾病治疗门诊费用,可视作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特殊病种的范围界定,与当年度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其余条款仍照原管理办法执行。
本补充意见自二O一O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