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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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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浙政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全县依法行政工作,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

(一)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专题法制讲座、领导干部法律知识集中培训等制度,突出重点,结合实际,确保人员、内容、时间、效果“四落实”。各镇各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增强依法行政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二)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制度。各镇各部门每年要有计划地组织对工作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通过邀请专家讲课、开展案例研讨等形式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同时积极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基本法律知识以及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培训。

(三)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县政府法制办要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禁止不具备资格的单位以及无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严格行政执法证的申领,坚决清退临时执法人员、不在编人员和未经过行政执法培训考核的人员。每年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培训,通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技能比武”、培训与执法证年审挂勾等形式,确保行政执法的整体水平和执法人员的素质。

(四)建立依法行政定期报告和考核制度。各镇各部门每年要向县政府报告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依法行政考核纳入县委县政府对各镇各部门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范畴。县政府法制办要按照《决定》的各项要求,科学合理设定考核内容和标准。将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法决策、依法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等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考核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

各镇各部门要进一步制定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做出前必须经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和合法性审查,并对可能出现重大社会矛盾、纠纷进行分析评估,做好应对准备。

(一)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要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规定听证的范围、程序和有关要求。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要合理遴选听证代表,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各镇各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行政决策。

(三)建立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各镇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参加集体讨论的每个成员的意见应当详细记录在案。

(四)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各镇各部门应当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通过抽样检查、调查、评估等方式,对决策实施情况定期进行跟踪与反馈,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

(五)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公开征求意见而未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严格按照《海盐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县政府令32号),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

(一)建立规范性文件提前立项制度。各镇各部门凡需要提请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在当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制定项目建议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法制办负责综合协调并编制年度规范性文件计划草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建立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制度。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三)建立规范性文件法制前置审核制度。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经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审核;未设法制机构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核。法制机构就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四)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上级政府备案;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同时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五)建立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执行1年后,实施机关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等方式进行实施效果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同时制订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

四、严格行政执法行为

(一)深化行政执法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积极探索城乡一体化行政执法体系,推进强镇扩权工作。要进一步明确各镇执法职权,规范各镇的行政行为。各镇要认真制定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与相关部门搞好衔接和配合,防止出现越权执法、重复执法现象。县政府法制办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镇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监督,加强沟通交流,发现并解决他们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要积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做到职责分明、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进一步深化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过开展裁量标准、配套程序执行情况的检查,召开行政相对人座谈会活动,进一步推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深入开展。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部门开展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要大力开展案卷评比工作,除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比外,积极探索开展行政许可案卷评比工作。同时要进一步推广行政处罚决定书说理性工作,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三)加强行政许可工作。要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全面推行行政审批一审一核制,不断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各部门要严格依法清理行政许可事项,将清理后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向社会公示,凡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方式再实施审批。要进一步加强政府电子政务建设,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降低行政成本,改进管理手段,提高办事效率。同时要更加重视发挥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的作用。

五、强化行政行为监督

(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要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司法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各镇各部门收到群众对行政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应当依照职权进行调查,并及时将调查或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要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做出处理。

(二)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全面落实行政复议法定职责。加大宣传力度,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加强与信访部门、法院的沟通协调,积极将符合条件的涉法问题引导到行政复议中来,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法定渠道解决行政争议。进一步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建立行政复议听证、和解、调解和集体审查制度。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落实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同时进一步完善县政府、法院和部门之间的沟通平台建设,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三)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各镇各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发布机制,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究等制度。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切实加强政府门户网站信息的维护和更新,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和渠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六、充分发挥社会自治功能

各镇各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应由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履行的职责。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重视和加强对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实施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要积极与社会组织进行合作,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市分开、政社分开,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企业、市场、社会的关系,不断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意识和公共服务职能。

贯彻落实《决定》精神,既是长期的战略任务,也是当前的紧迫工作。各镇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具体要求,对贯彻落实《决定》工作进行研究和部署,有针对性地制订工作目标和推进措施,制定具体贯彻落实的办法,切实将《决定》的各项精神落到实处。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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