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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盐县城投集团印章管理制度(修订)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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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印章管理,维护印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规范印章使用程序、确保印章使用安全,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是指集团党委章、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行政公章、集团纪委章、集团工会章、集团机关支部章、法人名章、法人手签章、合同专用章(含拆迁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及其他业务专用用章。

第二章   印章的保管

第四条  集团党委章、集团公司行政公章、集团工会章、集团机关支部章由党政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各子公司行政公章、法人名章、法人手签章、合同专用章(含拆迁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计划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

第五条  印章应存放于有一定安全措施的橱柜内,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放置,严禁转借。印章管理人员因故请假时,由各部()、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下同)指定临时保管人,不得出现无人专管、监督或任人使用的现象。印章管理人员离开岗位时,须办理印章交接手续。

第六条 各类印章不得携带外出使用。特殊情况下需携带外出使用的,应由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七条 印章的使用规定

(一) 印章只适用于与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相关的业务,集团公司、各子公司人员需使用印章须按要求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将其与所需印章的文件一并逐级上报,由部(室)、子公司负责人审核,经相关领导审批后方能加盖。《印章使用审批单》由印章管理人员同期留档(年终分类归档)。

(二) 集团公司、各子公司以外人员需使用印章的,必须由有关部(室)、子公司履行集团公司印章使用审批程序,并陪同使用。不能陪同的,必须通过电话告之印章管理人员,说明用章情况。集团公司以外人员单独要求使用印章的,印章管理人员可予拒绝。

(三) 印章原则权限于印章管理部门的指定场所使用,严禁印章独立带离公司使用。特殊情况确须离开指定场所使用的,需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载明事项,报经相关领导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

(四) 集团公司、各子公司人员因异地执行重大项目或完成重要业务,需要携带公司印章出差的,须经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并及时归还。

(五) 如遇个人需开具个人相关证明,需由个人所在部(室)、子公司负责人以上担保签批后方能使用,但如涉及到个人经济担保时,原则上一律不予证明,其不良结果由签批人与印章管理人视情节共同负责。

(六) 严禁盖空白章,如因业务需要需在空白纸上章盖,需经相关领导审批,由印章管理人员对所盖章的空白纸编号登记后盖章。申请人对空白纸的使用负责。

第八条  印章使用的审批

一) 集团公司行政印章、合同专用章的使用由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审批;

(二) 各子公司行政印章、合同专用章的使用由各子公司执行董事审批;

(三) 法人名章、财务专用章的使用由分管领导批准(出纳人员办理银行结算业务需外带的,可由计划财务部负责人同意后外带);

(四)集团党委章的使用由党委书记审批;

(五)集团纪委章的使用由纪委书记审批;

(六)集团工会章的使用由工会主席审批;

(七)集团党(团)支部章的使用分别由党(团)支部书记审批;

(八) 其他业务专用章,主要适用于各部(室)、子公司内部使用,已经刻制的职能部门章,需由部(室)、子公司负责人指定专人管理并严格该章的使用。

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责任

第九条 印章管理人员对印章的使用及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用印。用印前应检查是否符合用印要求,对有疑问的材料,应查清情况,消除疑问,方可用印。凡不符合用印规定的,印章保管人员有权拒绝用印。

第十一条 印章管理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及时汇报,采取积极补救措施。如处理不当,造成集团公司损失的,由印章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违反本制度规定使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印章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公章启用及废止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各类公章的新增、变更,由集团公司党政办公室按规定统一制发,并将印模登记归档,其他部门不得自行刻制。各部(室)、子公司因业务需要申请其他业务专用章时,由需求各部(室)、子公司提出申请,经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后统一由集团公司党政办刻制。因单位撤销、变更等废止的各类公章一律交由集团公司党政办公室封存,并办理备案等相关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集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附件:《印章使用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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