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海盐县土地流转“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和“优秀合同指导员”评定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海盐县土地流转“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和“优秀合同
指导员”评定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加快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海盐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盐政办发〔2009〕46号和《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若干意见》盐政办发〔2010〕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土地流转工作中开展“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农户)和“优秀合同指导员”评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县委、县政府提出的“创业富民、创新强县”总战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县委、县政府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鼓励土地流转主体双方进入各级土地流转服务组织签订合同,提高流转合同的规范签约率,倡导守信履约,建设“信用海盐”,营造和谐的农业发展环境,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二、评定原则
农村土地流出、流入主体参加“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农户)评定活动和土地流转合同指导员参加优秀合同指导员活动,实行自愿原则。每年在全县土地流出、流入主体中评选“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农户)各10名,在土地流转合同指导员中评选“优秀合同指导员”10名。
三、主体资格
凡进入各级土地流转服务组织签订《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并经县或镇土地流转和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分中心)鉴证,集中连片流转面积50亩以上、流转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农村土地流出、流入主体和各级合同指导员均可纳入 “海盐县土地流转‘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农户)和优秀指导员”评定范围。
四、评定条件:
(一)“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农户)评定条件:
1.配备合同管理人员,统一管理合同工作。
2.合同书面签约率达到100%。
3.有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订立和审查、合同台帐、合同档案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
4.流转合同履行一年(不含一年)以上,合同中约定的流转费、复垦保证金等费用按时足额缴纳,合同履约率达100%,符合环保、农产品生产安全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无合同纠纷。
(二)“优秀合同指导员”评定条件为:
(1)各级合同指导员认真履行县指导员职责,做好合同签约、履约指导工作,及时调解合同纠纷。
(2)负责组织有关合同管理的法律知识讲座和培训。
(3)负责解答合同签订、履行等方面法律问题。
(4)会同有关部门对重大、重要合同进行评审并出具审查意见。
五、评定方法
1.“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农户)评定:
农村土地流出主体的评定,次年1月15日前由各镇推荐2个候选单位,分别报送县农业经济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农村土地流入主体的评定,次年1月15日前由各镇推荐2-3个候选单位,分别报送县农业经济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县农业经济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评定申请后,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集中进行评比、打分,按照得分高低取前10名,在次年二月底前联合发文并授予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2.优秀合同指导员评定:次年1月15日前由各镇推荐1-2名候选人名单分别报送县农业经济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县农业经济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候选人申请名单后,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集中进行评比、打分,按照得分高低取前10名,在次年二月底前由县农业经济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文并授予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六、表彰
海盐县土地流转“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农户)和优秀合同指导员的评审机关为:县农业经济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获奖的土地流出主体、流入主体和优秀合同指导员将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表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