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新居民居住证实施中有关政策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49号)、《中共海盐县委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盐委〔2008〕30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意见》(盐政办发〔2009〕112号)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新居民居住证实施中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新居民可享受的政策待遇
1.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服务。免费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劳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维权知识等方面基本常识的培训。可参加技术职称的评定,可按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可参与本县科技成果的申报。
2.免费享受健康教育资料和健康咨询服务,其子女可享受国家免疫规划内的免费预防接种。
3.在户籍地未参加合作医疗保险的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可参加本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筹资金额按当年筹资有关规定执行,其个人出资标准与本地居民相同,其余部分由所在单位承担,税前列支。
4.享受孕产妇管理和医疗保健服务。
5.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条件,在我县公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免学费、杂费、借读费、教科书费、作业本费、住宿费。在我县公、民办义务教育段初中毕业的学生,均可报考我县所属的各中等职业学校,入学以后同等享受国家助学金。
6.已婚育龄夫妇享受计划生育服务“三免费”:免计划生育四项手术基本项目费、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免费提供每年2次查孕查环的B超服务。符合条件的已婚育龄夫妇可享受相应的计划生育优惠、奖励、救助政策。
7.可按规定申领本地机动车驾驶证和办理机动车登记注册。
8.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或者特殊案件的可申请法律援助服务。
9.可办理南北湖风景区市民旅游卡和家庭旅游年卡。
10.可参加居住地各类优秀、先进的评选。
二、持《浙江省居住证》(新版,下同)的新居民可享受的政策待遇
持《浙江省居住证》的新居民除可享受《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待遇外,还可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 可按规定享受政府提供的职业技能培训补助。
2. 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入学,收费标准与本地居民相同。
3.本人及其中小学生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可享受筹资补贴,其个人出资标准与本地居民相同, 其余部分由县财政按现行政策作出安排。
4.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5.按有关规定参加居住地的选举、参与社区组织的民主管理。
6.符合有关条件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准予在居住地城镇落户。
三、政策衔接
2009年9月30日前,持有《浙江省普通人员类居住证》和《浙江省专业人员类居住证》的人员,在其证件有效期内,继续按盐委〔2008〕30号文件规定的政策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