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科室(中心)、各分局、稽查局:
为扎实开展县委、县政府提出的“作风建设年”活动,进一步转变作风、提升效能,不断提高国税部门服务能力与服务水平,发挥国税职能作用,助推县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促进我县经济转型升级和跨越发展,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实施重点项目(招商)推进提前介入、准上市企业“绿色通道”、镇街道(区)和重点企业局领导联系行动,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重点项目(招商)推进提前介入
(一)提前介入服务内容
1、提前介入政策服务。围绕县委、县政府提出的“三大倍增”计划和“415”工程,认真梳理针对临港工业、核电关联、装备制造、节能环保和电子电器五大新兴产业等方面的税收政策,积极为政府部门、镇(区)、街道和企业提供税收上的支持和帮助,尽最大努力引导投资者充分利用好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2、提前介入参谋服务。力所能及地为政府部门、镇(区)、街道及企业筛选信息、甄别项目,作好招商项目的国税收入及财政贡献预测,力争把投资意图明显、符合我县产业导向的好项目、大项目引进落地,为政府鼓励招商引资和推进重大项目进程出谋划策。
3、提前介入宣传服务。为政府部门、镇(区)、街道及重点项目投资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和办税流程小册子,宣传现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知识,方便投资者及时掌握税收政策,熟悉办税流程,提高办税效率。
4、提前介入管理服务。了解重点项目投资者的经济类型、投资规模、投资进度及企业主要产品或经营项目,及时掌握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帮助解决各类涉税难题,促进重点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力争早日投产。
(二)提前介入服务要求
1、提前介入责任人要同重点项目的投资者建立联系制度,并将联系方式告知相关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随时随地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做到亲商、爱商、护商,切切实实地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前的实际困难,促成企业尽快投产见效。
2、提前介入责任人在每次上门服务时应填写“税务干部进企调研解难”情况反馈表,对每次服务的内容进行登记,并由企业填写纳税服务情况评价意见,对提前介入责任人的服务内容、服务态度进行评价,反馈表收回后统一交所在部门集中保管,按月汇总统计上报纳税服务科。
(三)提前介入服务责任
1、县政府及各部门引入重点项目的,由县局主要领导或主要领导委托的相关局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专人联络;各镇(区)、街道引入重点项目的,所属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负责联络;纳税人“以商引商”重点项目的,视情况确定第一责任人。
2、县政府及各部门在引入重点项目时要求国税机关提供服务的,由县局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各镇(区)、街道在引入重点项目时要求国税机关提供服务的,由县局或所属税源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纳税人“以商引商”引入重点项目时要求国税机关提供服务的,由县局或分局指定相应的税源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各部门和税收管理员应及时提供服务,帮助对重点项目开展可行性研讨,积极为其出谋划策。
3、提前介入责任人在服务过程中,遇到重大事项和急办、难办事项无法处置的,应于当天逐级向上报告,由上一级设法协调处置;直至县局集中讨论研究决定,妥善解决处理。相关责任部门应及时将处置情况反馈当事人,同时通报当地政府。如超出权限范围的,积极向上级局反映、联系,争取解决;无法解决的,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如超出职责范围的,应在3天内向县政府或相关部门递交书面情况,提出协调解决的合理建议,并随时关注处置进度。
4、为保证“重点项目提前介入服务制度”落实到位、卓有成效,县局明确政策法规科、纳税服务科为组织、协调部门,并把提前介入服务工作列入工作目标考核,相关科室应将此项工作落实到位,考核到人。
二、上市(准上市)企业“绿色通道”
(一)“绿色通道”服务内容
1、县局定期向上市(或拟上市)企业等特定纳税人发放“绿色通道联络卡”,持卡办理涉税事项。
2、县局为“绿色通道”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涉税审批、办税服务、纳税辅导、手续用印等一条龙直通服务。
一是政策直通,各分局应责成相关人员在第一时间将最新税收政策通知企业,尤其是对企业生产经营、税款缴纳产生较大影响或对其具有税收优惠效应的政策,给予详细辅导、个性化解读,协助办理各类涉税事宜;
二是审批直通,对“绿色通道”企业急需办理的涉税审批事项实行特事特办,企业基本条件具备,申报材料主件齐全,其他条件和材料有所欠缺,但不影响审批的,应先予受理,允许边办、边补、边改。一般条件不足,可以当场整改的,应辅导其当场整改;申报资料欠缺、不能当场补齐的,税务经办人员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欠缺资料清单和报送要求,限时给予快速办理;
三是办税直通,对“绿色通道”企业的办税需求,按照从快从简从宽原则迅速办理,能后置审核的不前置审批,提供税务登记变更、一般纳税人申请免填单,对其印制、领购发票等事项,提供主动预约服务,优化流程,缩短时限;
四是管理直通,采用QQ群或手机短信等沟通方式,实现企业办税人员与税源管理人员的网络直通,充分传达反馈各项办税事宜;
五是退税直通,对“绿色通道”企业优先受理、优先审核出口退税和各类退库申请,对申报资料准确、齐全,单证审核无误的,优先办理退税;
六是交流直通,对“绿色通道”企业遇到的各种涉税难题,摒弃层层汇报模式,实施网络和电话预约,由分局领导直接约请企业或走访企业,及时解决问题。此外,对企业开具纳税证明等提供手续用印方便。
(二)“绿色通道”服务要求
1、职能科室要为“绿色通道”企业建立预约办事制度,提供“绿色通道”专门服务,在办理“绿色通道”涉税事项时,应遵循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热情的原则,严禁在办理“绿色通道”项目中互相推诿,办事拖拉,如“绿色通道”企业发出预约,税务机关应约的时间不得超过“绿色通道”企业要求的时间3天。“绿色通道”企业办税人员上门办事,经办人员不在岗的,可以留下联系方式及所要办理事项的书面记录,由所在部门接待人员转告经办人员,经办人员应在上岗当天主动向“绿色通道”企业发出预约。对已预约的,不得违约。确因特殊原因,经办人员不在岗的,应提前报告部门领导,由部门领导指定第二人办理,不得延期。经办人员应提前将有关材料和办理要求、政策规定转交或者告知受托人。
2、税源管理部门要为“绿色通道”企业建立领导联系企业制度。指定一名部门领导与“绿色通道”企业挂钩联系,重点帮助“绿色通道”企业协调解决办理涉税事务中的困难问题。联系领导要定期深入“绿色通道”企业,积极为“绿色通道”企业排忧解难。“绿色通道”企业就同一事项到税务机关上门两次仍未办结的,税源管理部门应派员到“绿色通道”企业主动上门服务。
3、办税服务厅应开辟“绿色通道”窗口(放置标设),为准上市企业快速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领购发票、税款缴纳等各类涉税事项,对核准的即办事项,当场办理;对核准的限办事项,第一时间送达相关部门,并在服务过程中,主动引导,优先办理,专人协助,积极协调,确保服务到位。
4、对“绿色通道”企业原则上不安排重点稽查。因上级指定或群众举报、证据充分,确需列入重点稽查的,必须按有关程序上报局长审批,方可实施稽查。
5、税收管理员要合理安排对“绿色通道”企业下户税源调查及日常检查的时间和次数。税收管理员下户,须报经部门领导批准。
(三)“绿色通道”服务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