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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涉税服务举措助推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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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中心)、各分局、稽查局:

  为扎实开展县委、县政府提出的“作风建设年”活动,进一步转变作风、提升效能,不断提高国税部门服务能力与服务水平,发挥国税职能作用,助推县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促进我县经济转型升级和跨越发展,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实施重点项目(招商)推进提前介入、准上市企业“绿色通道”、镇街道(区)和重点企业局领导联系行动,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重点项目(招商)推进提前介入

  (一)提前介入服务内容

  1、提前介入政策服务。围绕县委、县政府提出的“三大倍增”计划和“415”工程,认真梳理针对临港工业、核电关联、装备制造、节能环保和电子电器五大新兴产业等方面的税收政策,积极为政府部门、镇(区)、街道和企业提供税收上的支持和帮助,尽最大努力引导投资者充分利用好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2、提前介入参谋服务。力所能及地为政府部门、镇(区)、街道及企业筛选信息、甄别项目,作好招商项目的国税收入及财政贡献预测,力争把投资意图明显、符合我县产业导向的好项目、大项目引进落地,为政府鼓励招商引资和推进重大项目进程出谋划策。

  3、提前介入宣传服务。为政府部门、镇(区)、街道及重点项目投资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和办税流程小册子,宣传现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知识,方便投资者及时掌握税收政策,熟悉办税流程,提高办税效率。

  4、提前介入管理服务。了解重点项目投资者的经济类型、投资规模、投资进度及企业主要产品或经营项目,及时掌握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帮助解决各类涉税难题,促进重点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力争早日投产。

  (二)提前介入服务要求

  1、提前介入责任人要同重点项目的投资者建立联系制度,并将联系方式告知相关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随时随地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做到亲商、爱商、护商,切切实实地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前的实际困难,促成企业尽快投产见效。

  2、提前介入责任人在每次上门服务时应填写“税务干部进企调研解难”情况反馈表,对每次服务的内容进行登记,并由企业填写纳税服务情况评价意见,对提前介入责任人的服务内容、服务态度进行评价,反馈表收回后统一交所在部门集中保管,按月汇总统计上报纳税服务科。

  (三)提前介入服务责任

  1、县政府及各部门引入重点项目的,由县局主要领导或主要领导委托的相关局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专人联络;各镇(区)、街道引入重点项目的,所属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负责联络;纳税人“以商引商”重点项目的,视情况确定第一责任人。

  2、县政府及各部门在引入重点项目时要求国税机关提供服务的,由县局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各镇(区)、街道在引入重点项目时要求国税机关提供服务的,由县局或所属税源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纳税人“以商引商”引入重点项目时要求国税机关提供服务的,由县局或分局指定相应的税源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各部门和税收管理员应及时提供服务,帮助对重点项目开展可行性研讨,积极为其出谋划策。

  3、提前介入责任人在服务过程中,遇到重大事项和急办、难办事项无法处置的,应于当天逐级向上报告,由上一级设法协调处置;直至县局集中讨论研究决定,妥善解决处理。相关责任部门应及时将处置情况反馈当事人,同时通报当地政府。如超出权限范围的,积极向上级局反映、联系,争取解决;无法解决的,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如超出职责范围的,应在3天内向县政府或相关部门递交书面情况,提出协调解决的合理建议,并随时关注处置进度。

  4、为保证“重点项目提前介入服务制度”落实到位、卓有成效,县局明确政策法规科、纳税服务科为组织、协调部门,并把提前介入服务工作列入工作目标考核,相关科室应将此项工作落实到位,考核到人。

  二、上市(准上市)企业“绿色通道”

  (一)“绿色通道”服务内容

  1、县局定期向上市(或拟上市)企业等特定纳税人发放“绿色通道联络卡”,持卡办理涉税事项。

  2、县局为“绿色通道”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涉税审批、办税服务、纳税辅导、手续用印等一条龙直通服务。

  一是政策直通,各分局应责成相关人员在第一时间将最新税收政策通知企业,尤其是对企业生产经营、税款缴纳产生较大影响或对其具有税收优惠效应的政策,给予详细辅导、个性化解读,协助办理各类涉税事宜;

  二是审批直通,对“绿色通道”企业急需办理的涉税审批事项实行特事特办,企业基本条件具备,申报材料主件齐全,其他条件和材料有所欠缺,但不影响审批的,应先予受理,允许边办、边补、边改。一般条件不足,可以当场整改的,应辅导其当场整改;申报资料欠缺、不能当场补齐的,税务经办人员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欠缺资料清单和报送要求,限时给予快速办理;

  三是办税直通,对“绿色通道”企业的办税需求,按照从快从简从宽原则迅速办理,能后置审核的不前置审批,提供税务登记变更、一般纳税人申请免填单,对其印制、领购发票等事项,提供主动预约服务,优化流程,缩短时限;

  四是管理直通,采用QQ群或手机短信等沟通方式,实现企业办税人员与税源管理人员的网络直通,充分传达反馈各项办税事宜;

  五是退税直通,对“绿色通道”企业优先受理、优先审核出口退税和各类退库申请,对申报资料准确、齐全,单证审核无误的,优先办理退税;

  六是交流直通,对“绿色通道”企业遇到的各种涉税难题,摒弃层层汇报模式,实施网络和电话预约,由分局领导直接约请企业或走访企业,及时解决问题。此外,对企业开具纳税证明等提供手续用印方便。

  (二)“绿色通道”服务要求

  1、职能科室要为“绿色通道”企业建立预约办事制度,提供“绿色通道”专门服务,在办理“绿色通道”涉税事项时,应遵循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热情的原则,严禁在办理“绿色通道”项目中互相推诿,办事拖拉,如“绿色通道”企业发出预约,税务机关应约的时间不得超过“绿色通道”企业要求的时间3天。“绿色通道”企业办税人员上门办事,经办人员不在岗的,可以留下联系方式及所要办理事项的书面记录,由所在部门接待人员转告经办人员,经办人员应在上岗当天主动向“绿色通道”企业发出预约。对已预约的,不得违约。确因特殊原因,经办人员不在岗的,应提前报告部门领导,由部门领导指定第二人办理,不得延期。经办人员应提前将有关材料和办理要求、政策规定转交或者告知受托人。
    2、税源管理部门要为“绿色通道”企业建立领导联系企业制度。指定一名部门领导与“绿色通道”企业挂钩联系,重点帮助“绿色通道”企业协调解决办理涉税事务中的困难问题。联系领导要定期深入“绿色通道”企业,积极为“绿色通道”企业排忧解难。“绿色通道”企业就同一事项到税务机关上门两次仍未办结的,税源管理部门应派员到“绿色通道”企业主动上门服务。

  3、办税服务厅应开辟“绿色通道”窗口(放置标设),为准上市企业快速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领购发票、税款缴纳等各类涉税事项,对核准的即办事项,当场办理;对核准的限办事项,第一时间送达相关部门,并在服务过程中,主动引导,优先办理,专人协助,积极协调,确保服务到位。

  4、对“绿色通道”企业原则上不安排重点稽查。因上级指定或群众举报、证据充分,确需列入重点稽查的,必须按有关程序上报局长审批,方可实施稽查。

  5、税收管理员要合理安排对“绿色通道”企业下户税源调查及日常检查的时间和次数。税收管理员下户,须报经部门领导批准。

  (三)“绿色通道”服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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