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街道、县开发区安监站,县企管办:
为提高我县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水平,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领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和《嘉兴市安监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企业安全大排查的紧急通知》(嘉安监危化〔2011〕23号)规定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大排查“清风”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专项执法检查时间
即日起至2011年4月30日
二、检查内容
(一)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落实行政审批许可情况
1、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资质证件。
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
(二)生产经营单位职责落实情况
1、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3、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计划和落实及培训档案的建立。
4、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场所、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5、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6、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
7、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
8、生产经营单位员工遵章作业。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企业有害气体排放情况
1、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安全设施配备及安全生产运行情况。
2、剧毒和危险气体、易燃易爆化学品、剧毒液体和固体化学品企业防泄漏、扩散等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情况
1、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为从业人员配发劳动防护用品,所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2、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经费管理制度及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
(五)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