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核对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海盐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核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核对工作,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指保障性住房是指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
第二条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的准入条件、收入限定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三条收入核对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保护核对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收入核对工作机构的能力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民政局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核对的具体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核对日常服务工作。
县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核对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请上一年度内拥有的家庭全部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以下各项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范围:
(一)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
(三)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生产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及资本利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被征地人员及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土地征用一次性安置费;
(十)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十一)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及各类养老保险金;
(十二)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费;
(十三)继承性所得、赠予所得;
(十四)偶然所得;
(十五)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第七条 以下各项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范围:
(一)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抚恤优待金、特殊照顾待遇;
(二)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
(三)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享受的定期补助;
(四)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职工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
(五)丧葬费、抚恤金;
(六)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七)各级党委政府、工青妇组织的困难帮扶慰问款,因病、因灾、因学困难而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用于治病支出、住房修复、学业开支部分;
(八)计划生育夫妇奖励扶助金;
(九)残疾人的康复、医疗、托安养等补助;
(十)按最低缴费标准,由单位统一扣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个人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十一)低保对象首次就业,6个月内所取得的收入;
(十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十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一)未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部门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形式主动放弃财产所有权或应得合法收入的。
第九条收入核对计算口径:
(一)申请家庭的收入核对,按其提出申请上一年度的家庭收入总和核对计算。
(二)工资、薪金所得,按个人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计算收入。不能提供证明、提供收入证明低于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提供收入证明单位未能查实或不配合的、有劳动能力未能就业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三)个体工商户、个人承包经营户、承租经营户以及转包、转租户,按其税后收入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本人不能提供或无法提供税后收入扣除成本后的实际收入的,按同类行业平均收入计算收入;如该行业无法提供平均收入的,按本县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