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海盐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按照省政府和嘉兴市政府医改工作部署,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省卫生厅等九部门《关于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浙卫发〔2009〕260号)和省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县(市、区)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0〕184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有序地推进我县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实施范围
各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和下属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实施时间
2011年2月15日零时起。
三、实施内容
(一)统一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全县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心、站)配备和使用下列规定药物。
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9号)确定的307种基本药物。
2.《第一批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物目录(试行)》(浙卫发〔2009〕293号)增补的150种非基本药物。
3.《浙江省第二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县(市、区)工作方案(试行)》(浙卫发〔2010〕184号)确定的过渡期药品,按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发2010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的通知》(浙药采办发〔2010〕28号)要求从2010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中选择确定。
上述基本药物由卫生部门根据本县实际及上级有关规定,确定统一品种数量目录。
(二)统一实行零差率销售。取消全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药品加成,均实行零差率销售。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现有库存的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按省集中采购价格销售;其余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集中采购价;因特殊情况准许基层医疗机构使用的其他药品也必须实行零差率销售;对过渡期药品也必须实行零差率销售。中药饮片按国家有关部门政策执行,暂不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统一网上集中采购。 全县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一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实行网上集中采购,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和过渡期使用药品。对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仍按国家现有规定采购。县卫生局负责日常管理和监督。
(四)统一集中配送。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商招标实施方案》和《2010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规定,统一选择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委托的中标配送商(含其配送合作伙伴)配送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
(五)统一组织结算。建立全县统一的药品货款结算制度,明确统一组织结算付款流程、付款方式和合同签订办法。从2011年2月15日零时起,县财政会计核算中心卫生分中心根据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的药品入库明细单、发票和药品随货同联单、交货验收签收单以及药品集中采购相关证明支付药款。对因客观因素造成的药品结算资金周转困难等情况,由县财政部门核实后安排周转资金予以垫付,保证基本药物供应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正常运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