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县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海盐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县建设实施方案
海盐县于2010年7月列入国家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县。为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县建设(以下简称“示范县建设”),加快发展低碳经济,圆满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现根据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财建〔2009〕306号)和《海盐县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就我县实施示范县建设,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以加强低碳经济、建筑节能和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率为核心,以发展节能住宅和公共建筑为重点,坚持节能与节水、节地、节材并举,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有利于扩大和深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体制和机制,切实推进建筑节能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县建筑节能水平。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分解
到2012年7月底,全县新增太阳能光热、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60万平方米,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取得实质性进展,基本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配套支撑体系,全面加快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体系建设,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产业成功实现转型发展、升级发展。
具体任务分解:各镇(街道)在新市镇、新农村建设中各完成1个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示范项目,原则上每个示范项目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户数不少于250户);县城投集团、县开发区管委会和县旅游集团各完成1个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示范项目,原则上每个示范项目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2个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示范项目,每个项目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其他项目完成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示范项目。全县完成地源(水源)热泵应用示范项目3个。
三、工作原则
(一)因地制宜, 分类指导。根据我县可再生能源状况、地理状况、建筑特点,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及建筑应用技术, 并针对推广应用实际, 及时加以分类指导。
(二)政府引导, 市场推动。完善优惠政策, 加大扶持力度,整合社会资源,完善投融资机制,合理引导和刺激消费需求,促进企业参与和投入。
(三)科研先导, 分步实施。以科技创新为先导, 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逐步实现由试点示范向规模化发展,由单项技术向集成技术升级。
(四)全面协调, 持续发展。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各项工作相融合, 加强与可再生能源产业、住宅产业化发展的协调,努力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促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可持续发展。
四、组织机构
(一)成立领导小组。为切实做好我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县建设工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县建设局、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县财政局(地税局)、县科技局、县环保局等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县建设工作的统一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建设局,承担全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计划制定和项目管理职能,负责制定培育产业发展,组织对示范项目的质量监督和专项验收。
(二)明确职责分工。县建设局负责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计划、施工图审查、项目建设监管等工作及规划阶段建设项目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审查等工作;县发改局负责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审批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示范项目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和监管等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土地审批和使用监管等工作;县水利局负责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江河水使用监管等工作;县质监局负责示范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品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县法制办负责示范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工作。
五、工作程序
(一)示范项目申报。
1.申报条件:(1)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群体住宅小区(包括商品住宅、安置小区、经济适用房、新市镇、新农村建设小区等);(2)单体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宾馆、医院、学校、办公楼等公共建筑;(3)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示范项目在2012年7月底前完成竣工验收,地源(水源)热泵系统应用示范项目在2012年12月底前完成竣工验收。
2.申报程序:由建设单位向海盐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申报项目的同时提交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示范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工程必须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二)项目评审。由海盐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列入海盐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实施计划。
(三)项目实施。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示范工程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后进入工程实施阶段。海盐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县建设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根据示范工程进度对其进行监督和不定期检查。
(四)验收评估。示范工程系统安装、调试完毕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专项验收和检测评估。自评合格后,报海盐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验收,由海盐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专项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制度保障
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等法规和《海盐县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原则、激励政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
2.制定示范县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依据本实施方案,具体制定操作性强的管理办法。内容包括项目申报与评审、科研与技术保障、项目实施监督、项目资金管理、项目验收、追踪问效等办法,用系列配套措施确保示范县建设工作有序、有效地开展。
3.建立产品导向目录。建立并发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技术及产品推广、限制、淘汰目录, 引导技术及产品发展方向。
4.建立强制性推广制度。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工程纳入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和工程验收的监管体系,切实做到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二)经费补助
对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建设项目、配套能力建设,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贴。
1.示范项目建设补贴标准和方式。
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按申报项目受益建筑面积补助,群体住宅小区补助标准为:申报项目受益建筑面积在5(含)-10万平方米一次性补助30万元,申报项目受益建筑面积在10(含)-15万平方米一次性补助40万元,申报项目受益建筑面积在15万(含)平方米以上一次性补助50万元;其中单排独户、排屋结构(含叠排)面积计算时以申报项目受益建筑面积乘0.5系数折算;公共建筑补助标准为:按受益建筑面积一次性补助每平方米6元,每个申报项目的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采用地源热泵(含水源热泵)技术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以补助项目成本增量50%的原则,按受益建筑面积一次性补助每平方米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