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粮食增产工程项目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
海盐县粮食增产工程项目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县粮食增产工程项目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新增5亿斤粮食生产能力意见要求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粮食增产工程项目是为了保证粮食生产持续稳定发展,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确保粮食安全,对粮食生产能力进行提升而组织实施的粮食增产建设行为。
第三条粮食增产工程项目的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新增粮食生产能力,保证粮食安全。
第二章 目标和原则
第四条实施粮食增产工程项目的总体目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粮食播种面积保持稳定;粮食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粮食科技水平显著提高。
第五条粮食增产工程项目包括水利骨干工程项目、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土地整理项目和田间工程及农技农机服务体系等项目。
第六条粮食增产工程项目应创新机制,强化管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和投资政策。
第七条粮食增产工程项目实行“国家引导、省及地方配套投入、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
第八条粮食增产工程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集中连片,成片区开发;
(三)依靠科技,注重效益;
(四)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五)集体审议,民主决策。
第三章 项目计划编报和下达
第九条根据国家相关部委下达给我县粮食增产工程项目投资计划,作为我县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依据。
第十条粮食增产工程项目应由各实施主体提出初步方案,以镇(或街道)为单位进行编制,编制的内容应包括:
(一)总论;
(二)当地粮食生产现状;
(三)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四)主要技术路线;
(五)区域布局及分区增产任务;
(六)主要建设任务和工程;
(七)资金测算及筹措方案;
(八)建设期限和实施进度安排;
(九)项目组织管理与运行;
(十)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十一)规划组织实施保障。
第十一条粮食增产工程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粮食增产工程项目安排应与粮食增产任务和潜力挂钩。
(二)粮食增产工程项目应明确四至范围,规模面积要求单块面积100亩以上且集中连片1000亩以上占一定比例,并具有一定开发治理条件,对改善粮食生产能力和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效果。
(三)粮食增产工程项目区为适应种植水稻等粮食作物的标准农田覆盖区。
(四)粮食增产工程项目区应遵循镇(街道)、农户自愿原则,并有较高的积极性。
(五)粮食增产工程项目区确保10年以上土地不被其他建设项目征占用。
第十二条粮食增产工程项目由各镇(街道)向县发改局申报,县发改局汇总后组织县农经、水利、国土、财政等部门采取实地考察、专家评议、综合平衡并经县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后确定向上申报项目,并组织相关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省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根据省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由县发改局、财政局及时下达粮食增产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