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海盐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县城规划控制区内建筑垃圾的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倾倒或再生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工程的建设、拆迁、修缮、养护及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除有毒有害等特殊垃圾以外的弃土、砖石、余泥、余渣等废弃物。
第四条 县建设局是本县建筑垃圾处置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县发改、城管、公安、交通、环保、工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六条 县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应会同县发改等部门根据本县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按计划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和中转站,使各类建设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得到及时处置、合理利用。
第七条 建筑工地、规划开发用地需要受纳渣土回填基坑、洼地的,受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县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申报登记,由县建筑垃圾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划和建设需要合理调剂。
第八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由县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统一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应当符合城市市容环境规划,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和城市卫生标准,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管理用房,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不得将工业垃圾等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消纳场受纳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条 建筑垃圾运输经营单位必须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后方可承接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三)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证和行驶证。
(五)有不少于15辆核定载重质量不少于5吨的自卸车辆。
(六)运输车辆应配备密闭或者加盖苫布的设施,安装行驶和装卸记录仪器。
《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实行一车一证,有效期一年。到期前一个月须到县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办理年审手续,逾期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