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海盐县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和《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精神,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和〈浙江省基本农田划定技术方案〉通知》(浙土资发〔2011〕51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和落实我县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要求。认真执行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通过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落实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和任务,使基本农田落地到地块、落实到户,促进基本农田更好地得到保护与建设,确保我县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按照“依法依规,规范调整;确保数量,提升质量;稳定布局,明确条件”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依法依规,规范调整。划定工作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认真开展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基本农田划入、调出必须严格按照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有关文件要求,规范操作。
(二)确保数量,提升质量。划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得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优先保留原有基本农田中的高等级耕地、集中连片耕地;划定后的基本农田中旱地比重应有所降低,平均质量等级和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程度应当有所提高。要充分运用县域耕地地力评价成果,确保农业设施配套最好,土壤最肥沃,抗灾能力最强,且不易受到非农业建设占用影响的区域调整划定为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不得“保远不保近,保劣不保优”。
(三)稳定布局,明确条件。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和粮食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内的耕地,集中连片、有良好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交通沿线、城镇工矿、集镇村庄周边的耕地,水田等高等别耕地,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优质耕地,特别是标准农田,应当优先划为基本农田。新划定为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现状必须是耕地(含可调整)。
二、工作内容和形式
(一)基本农田划定的主要内容。
1.落实基本农田地块。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础,以上一轮土地利用规划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成果、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为校核,编制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将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图斑逐块落实到地块,逐片(块)登记基本农田地块边界、地类、面积、质量等级等信息以及片(块)编号。
2.健全相关图表册。落实到地块的基本农田,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底图为基础,编制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镇)级基本农田保护图、乡(镇)级基本农田质量等级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分析图,填写基本农田划定平衡表、现状登记表、保护责任一览表并形成相应的统计汇总表。基本农田保护图应反映耕地质量等级信息。
3.设立统一标识。基本农田划定后,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及保护牌设立的规定》(国土资发〔2007〕304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98号)的要求,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标识(保护界桩)。主要包括:
(1)宣传广告牌:在高速路口或交通主干线旁设置一块宣传广告牌(县级)、其他小型保护宣传牌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
(2)保护标志牌:每个镇(街道)交通主干线且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的地方设置一块大型保护标志牌、每个行政村要求在主要出入口附近或人流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置一块小型保护标志牌。
(3)保护界桩:要求必须能有效界定基本农田区块范围,区分基本农田保护区和非基本农田保护区特别是建设用地区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