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财政补助办法》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海盐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
药物制度财政补助办法
为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保障和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和卫生事业的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浙财社字〔2009〕247号)和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0〕78号),以及《中共海盐县委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盐委〔2010〕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全县范围内政府举办的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实行人、财、物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基本原则
(一)明确功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服务范围、服务人口和服务标准,承担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合理补助。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县财政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和建设发展支出,按照不同分类给予保障。对经常性收支,原则上按照“明确范围、核定收支、差额补助、总量控制”的管理方式进行补助;对建设发展支出,按照“核定计划、专项补助、专款专用、绩效考评”的管理方式进行保障。
(三)完善制度。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人机制、考评机制、激励机制、财务管理等运行机制改革;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努力从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扩大服务数量、提高服务质量来增加服务收益。
(四)多渠道筹资。进一步完善财政卫生投入机制,建立并逐步完善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助和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补偿机制,保护和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的积极性,推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补助机制
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来源,主要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以下统称医疗保险基金)付费和个人付费、政府财政投入补偿,并按照不同的补偿渠道,分别进行管理。
(一)医疗保险基金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
医疗保险基金付费和个人付费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经费的重要补偿渠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政策规定及时足额收取。同时,应积极调整用药结构,科学用药、合理用药,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具体办法待上级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政策后,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县卫生、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二)政府财政投入
政府财政投入包括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和建设发展项目补助,由县财政部门按照不同方式进行管理。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实行“明确范围、核定收支、差额补助、总量控制”的管理方式进行补偿。
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收入、公共卫生服务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医疗支出、公共卫生服务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1)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其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按照服务区人口数和财政补助标准安排,户籍人口按年人均30元的标准,新居民按本地户籍的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的30%,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助,经费通过绩效考核后核定;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根据重大疾病预防控制需要及财力可能专项安排。涉及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主要包括艾滋病防治、结核病防治、精神病防治、传染病防治、美沙酮治疗等等。
(2)农民健康体检经费:按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的75%(体检率)年人均15元标准进行安排,年终按实际体检人数进行结算。
(3)财政差额补助经费:根据“差额补助、总量控制”的要求,财政补助总量扣除以上经费(包括部分建设发展项目补助经费)后的差额进行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新增的财政专项安排项目:
①卫生服务站运行经费,每个站补助2万元/年,共计208万元,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辖服务站分配。
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绩效工资后,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按每人每年5400元给予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