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印发《澉浦镇(南北湖风景区)公共资源
交易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行政村、各有关单位:
《澉浦镇(南北湖风景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制度》已经镇(区)党委、政府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澉浦镇(南北湖风景区)公共资源交易
工作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好《澉浦镇(南北湖风景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办法》,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程序和管理工作,保证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确保干部廉洁自律,特制定本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交易申请制度
1、交易项目业主必须向镇(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发布交易信息。
2、工程类项目招投标必须先经规划、水利、土管等相关部门规划设计,重大工程类项目还须经上级发改部门立项审批后才可公开招标。
3、村级招标项目须经村两委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公开招标。
二、中标公示制度
1、凡全镇(区)范围所有公开交易的项目,无论采用何种中标方式,均必须实行中标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2、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人、项目名称、开标时间、中标人、中标标的、负责受理投诉的单位等。
3、项目交易结果在镇(区)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从公示之日起计算。
4、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访等方式,向投诉受理单位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维护交易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提倡署实名和联系方式。反映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并提倡真实、详尽的资料和依据。投诉受理单位对投诉单位(个人)应严格保密。
5、公示无异议,方可下发中标通知书。
三、工程量变更管理制度
1、坚持按合同办事,不得随意变更工程量。
2、工程量确需变更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业主和施工单位共同提出;
(2)设计单位或设计人重新设计,做好工程预算;
(3)镇(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重大工程应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
